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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倪某、黄某不服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0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3-13 公开日期:2023-03-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倪某、黄某不服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倪某、黄某不服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倪某。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潘冬铃,职务:主任。

申请人倪某、黄某对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的《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某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不服,于2023年3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批复,并确认案涉批复所涉建设项目为民用住宅及商业办公用房。本机关于2023年3月10日收悉。

经审查: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8月18日对原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报的“关于报批某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作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某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该批复于2009年8月26日发布,公示于常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另查明:申请人倪某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请求撤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某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苏0411行初4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载明:案涉批复于2009年作出,起诉人即使不知道该行为,其起诉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五年。现起诉人于2020年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故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对倪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倪某不服前述裁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苏04行终15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倪某不服上述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苏行申100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倪某的再审申请。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某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网站公示图片;2.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行初41号《行政裁定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行终150号《行政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行申1006号《行政裁定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所称案涉批复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于2009年8月26日发布,并公示于常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根据上述规定,对行政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使申请人确实无法知道作出的行政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8〕1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其次,申请人倪某已就案涉批复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同一事项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倪某作为申请人之一,已就案涉批复于2020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及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已作出相应的行政裁定,申请人倪某应当明知,其仍就同一事项向本机关提出行政申请,不符合上述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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