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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3-000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规〔2013〕1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3-08-19 公开日期:2013-08-23
时   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及绩效管理与监督、信息公开等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13〕1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规章文件,制订《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9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更好地发挥市级财政预算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编制的市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编制范围包括市级预算单位的公共财政预算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及其部门行使职能的需要,以基层预算单位编制的计划为基础,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审核、汇总编制,提交政府审批并通过人大批准的预算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四条 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负责审核编制预算单位部门预算草案,依法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批复部门预算,组织和监督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

    预算单位具体负责编制汇总本部门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组织监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定期报告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1.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统筹兼顾

    预算单位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强化综合预算管理;统筹各类预算资金,从紧从严安排支出预算,确保收支平衡。

    2.确保运转、突出重点、促进发展、科学理财

    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机构正常运转的同时,重点保障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民生支出,优先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建立科学的预算定额标准体系,提高均等化服务和科学理财水平。

    3.增收节支、高效规范、公开透明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进一步强化厉行节约长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进一步规范编制程序,细化编制内容,增强部门预算编制的透明度。

    4.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预算编制涉及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的,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1.“一上”:市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有关资料,一是以人员为主的基本信息库资料;二是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资料;三是各项收入预测资料。

    2.“一下”:市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一上”预算计划,综合考虑市级财力可能,确定下达年度预算单位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支预算总控制数。

    3.“二上”: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一下”控制数,按照规定的预算编制办法编报部门预算“二上”计划及政府采购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4.“二下”:市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二上”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并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财政部门在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15日之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市级各部门,各部门再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七条 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从基层单位始编,预算单位组织本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要细化预算编制,收入分类科目编制到“目”级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到“项”级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到“款”级科目。

    第八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编制

    1.公共预算财政收入预算

    具体包括:上年结余、财政拨款、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调入资金及其他资金。市预算单位在编制下年度收入预算时应对当年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准确预计,将结余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户清理后结余和财政专户管理结余)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上年结余来源,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近年来的收入实绩水平,全面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实事求是地预测、编制年度收入预算。

    2.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各部门根据近年来的收入实绩水平,全面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编制年度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编制

    1.公共财政支出预算

    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及其他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市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三部分。基本支出预算根据部门预算基本信息库资料,国家、省和市有关的财政保障政策以及定员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市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编入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计划。市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提出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计划确保市委、市政府已定项目的安排;符合事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排序,从严安排一般性专项。预算单位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和可行性论证、预期目标及效益分析后,分别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其他支出预算是指市预算单位上缴上级支出、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税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经营支出、省直拨资金支出等其他支出计划。

    2.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政府性基金的支出预算应根据年初确定的收入预算进行编制,各项政府性基金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确保基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各预算单位在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资产购置的按资产配置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申报;涉及到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按规定申报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部门预算的审批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审核确定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将汇总编制的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同意,依据法定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批复到市级预算单位。

第四章 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有关的规定,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和坐支。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对支出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规定用途开支,不得随意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市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市财政部门以部门预算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对基本支出经费按序时进度拨款,对项目支出经费按照资金性质、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予以拨款。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决算的要求,全面、真实反映年度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部门预算的调整

    第十六条 在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除国家、省、市出台政策性增支项目、突发性重大事项必须增支外,一般支出项目当年不予调整追加。

    第十七条 对符合部门预算调整范围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调整预算的详细说明材料,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汇总报经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已经确定的项目严禁擅自调整。

第六章 部门预算的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履行对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各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市人大、市审计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被市人大确定为部门预算重点审查的预算单位,要积极做好接受市人大代表咨询预算的有关工作,并按照有关审查意见修改预算草案和加强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预算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根据“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预算单位不仅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同时也是部门预算公开的主体,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