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农林(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6〕34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范围。重点支持畜禽养殖场改扩建,扶持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好、在增产提质和粪污治理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
(二)实施内容。具体内容包括改良畜禽品种、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方面。一是推进畜禽良种化。适应市场需求、生产方式的变化,更新品种,选购高产优质高效的畜禽品种。二是推进养殖设施化。对养殖场场内布局进行科学调整,结合产能变化,对圈舍进行扩容和标准化升级,完善设施装备,推广自动饲喂技术和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控制技术,改善畜禽生长环境。三是推行生产规范化。根据不同畜种、不同生长阶段的特点,严格按照饲养管理规程要求,规范养殖场饲养管理,对生产过程、投入品购进和使用进行监控、记录,建立完整规范的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数据库,提高畜禽标准化生产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四是推进防疫制度化。改善兽医室等防疫消毒设施设备条件,落实防疫制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是推进粪污无害化。按照循环农业发展要求,完善粪污储存、输送设施设备,因地制宜采用粪污处理技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上述内容中自主选择、填平补齐,量力而行。
二、实施主体和条件
实施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模养殖场(含家庭农场)、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畜牧法》等规定的禁养区内。
2、申报单位建设的养殖基地必须是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肉牛场除外,含2016年拟创建场)。
3、主要支持畜种包括生猪、肉鸡、蛋鸡、肉羊、肉牛等,建设基地养殖规模需达到以下标准:生猪出栏0.5万-5万头、肉鸡出栏10万-100万只、蛋鸡存栏1万-10万只、肉羊出栏1000-3000只、肉牛年出栏300-2000头。
4、项目向采用健康养殖方式的养殖场倾斜,优先支持对象包括:①生猪养殖场粪便处理利用设施改造升级;②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含2016年拟创建场);③自有配套耕地或与农户签订协议消纳粪污、实行农牧结合的养殖场;④列入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的适度规模养殖场。
5、自2014年起,已承担过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部级“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的,或者已享受过财政补助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三、资金分配和补助办法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根据《关于上报2016年江苏省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推荐单位的报告》(常农计〔2016〕23号)以及各辖区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情况,结合《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项目指南(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类)的通知》补助标准,每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补助资金规模视项目单位规模和具体建设内容而定。用于选购畜禽良种的引种费不得超过财政补助的10%。
四、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实施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整合有关项目和技术力量,保证各项措施到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要求,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建设内容,及时发挥预期效益。所有项目须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实施完成。
2、加强监督管理。区农业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补助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3、加强验收考核。以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评分标准为基础,由市农业委员会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现场评审验收,具体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14〕111号)要求执行,并将验收合格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把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作为提升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畜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指导、技术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5、及时报送材料。各辖市、区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整地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各辖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联合行文将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委。
联系方式:市农委畜牧兽医处81668016;市农委计财处85682242;市财政局农业处85681859
附件:1.2016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汇总表
2.江苏省2016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3.江苏省2016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5日
附件1
2016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汇总表
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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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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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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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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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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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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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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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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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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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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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省2016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项 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部门:
项目申报日期: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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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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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畜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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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鸡 □肉鸡 □生猪 □肉羊 □肉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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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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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 □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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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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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总 投 资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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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补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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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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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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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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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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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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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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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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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
1.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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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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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县(市、区) 镇(乡) 村
GPS定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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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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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销售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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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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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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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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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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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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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土地 □征用土地 □租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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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总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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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畜禽舍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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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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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浅井水 □深井水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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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饲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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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配 □购买 □部分自配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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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 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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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村庄、工厂、干道最短距离(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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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衣消毒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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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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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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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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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监控视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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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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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环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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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温方式和主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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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方式和主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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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粪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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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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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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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污道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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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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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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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发酵处理 □制有机肥 □还田作肥 □污水直接排放 □干湿分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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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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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栏量(头、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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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能繁母畜存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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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出栏畜禽量(头、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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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出栏畜禽量(头、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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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示范创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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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2016年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
□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
□2016年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创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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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1.项目与项目单位概况(主要包括现有基础条件、生产经营现状以及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等,300-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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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建设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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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畜禽圈舍建设、设施设备购置、良种引进等。要逐项详细列明各项建设内容及相应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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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4.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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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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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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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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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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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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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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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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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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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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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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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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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圈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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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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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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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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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施设备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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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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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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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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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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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粪污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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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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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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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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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良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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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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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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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县级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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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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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附件材料
1、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出资成员名单及出资额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养殖场区位图、平面图(标明所有构筑物、道路、防疫屏障,并按标准化养殖要求合理划分功能区,已建部分和拟建部分用不同颜色或线条标注);
6、生产基地现状照片。
附件3
江苏省2016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
项 目 名 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制
一、项目建设地点
(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地点及区位草图,所有项目用GPS标明项目区边界坐标,不得用单个坐标点代表。)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及目标,项目建设内容要细化到规格、材质、标准和单位造价)。
项目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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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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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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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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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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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圈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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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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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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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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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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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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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粪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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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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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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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良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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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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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概算(万元)
项目总概算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万元,自筹资金 万元。
(中央财政补助环节主要是①畜禽圈舍改、扩建(含场区道路);②自动饮水、自动喂料、光照温湿通风、粪污及废弃物处理、防疫消毒等设施设备购建;③良种引进,良种引进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10%)
项目概算
单位:万元
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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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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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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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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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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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圈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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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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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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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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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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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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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粪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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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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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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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良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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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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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进度
(项目必须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有分阶段实施计划及实施目标)
五、项目实施成效
(项目实施后达到的生产能力或生产水平)
六、项目实施管理责任制
(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和项目实施责任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领导为项目管理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行政领导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
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
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
注: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项目应另附农户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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