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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467286401/2018-0001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委〔2018〕 2 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18-07-04 公开日期:2018-07-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关于贯彻《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常公积金委〔2018〕 2 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于6月份公布。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由10%-12%扩大为5%-12%。全员缴存企业,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提高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批效率

全员缴存企业因经营生产困难,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组织的单位由镇、街道(开发区)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细则并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本通知自7月16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关于贯彻《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今年4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在2016年出台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并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的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三部门于5月上旬出台了《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调整事项。

二、主要内容

1.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最高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统计部门一般在每年6月份公布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按照3倍计算除以12个月确定每年的最高缴存基数。

2.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2006年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比例为12%,具体由各省、市在规定范围内执行,目前,我市比例为10%-12%区间。这次调整一是在最低不低于条例规定5%的下限基础上,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各按照5%-12%区间自主确定,二是该类企业须为全体职工建缴。

3.提高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批效率。一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对象为因经营生产困难且上一年度已经出现亏损的已全员缴存企业;二是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三是缴存的比例为在最低缴存比例的基础上可申请再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如果企业经济好转后,再按照正常缴存比例区间缴存,如果是申请缓缴的需要补缴缓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四是调整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批职能。由原来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调整为管委会授权中心审批。同时,明确审批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因本实施办法与阶段性降比中涉及“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标准有所不同,应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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