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95/2017-000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苏工商规〔2017〕4号 发布机构:省工商局
生成日期:2017-11-17 公开日期:2017-11-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规〔2017〕4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职能,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落实信用监管,引导和激励企业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之路,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企业信用建设和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公示活动更多地展示江苏优秀企业在信用管理、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成效。我局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附件: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

 

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  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企业自愿申报,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有关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适用本办法。

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且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符合公示条件的也可以依据本办法申报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五条  省工商局是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机关,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第六条  公示机关可以委托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对申报公示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核实,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进行收集和反馈,协助公示机关对申报公示企业进行培训。

第七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自愿申报原则是指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是指公示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三)动态监管原则。动态监管原则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四)社会监督原则。社会监督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八条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两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为两年。

第九条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二章 申报

第十条  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当在合同管理、信用建设、履约状况、守法经营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企业品牌、形象及社会信誉较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信用管理机构;

(二)配备专兼职企业信用管理人员;

(三)制定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

(四)近两年内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在规定年度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一般应是设区的市级(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以下同)或上一届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设区的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明复印件或上一届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明复印件;

(七)设区的市级以上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八)公示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可以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有效性、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在公示组织过程中无故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三章    核查评价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工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在公示前两个年度内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公示机关应当根据申报企业的经营性质向经信、公安、人社、住建、环保、税务、质监、安监、食药监、海关、法院、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征询相关信用记录和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在信用测评中提供虚假数据的;

(二)经函询,相关部门明确不建议公示的;

(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移出的;

(四)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且尚未移出的;

(五)拒绝或阻挠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用核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公示工作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在公示前两个年度内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假冒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或被撤销公示资格后继续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七条  首次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当进行信用测评。信用测评由具有资信评估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按照统一标准的测评体系,对申报企业在信用管理水平、信用履约能力、信用履约状况、社会信誉等方面使用信用评价软件进行量化测评并出具信用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  信用测评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信用(合同)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申报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合同)管理机制,信用(合同)档案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二)合同规范情况。申报企业合同订立规范,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合同履约情况。申报企业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应达到较好水平。

(四)经营状况。申报企业效益应达到较高水平。通过加强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五)社会信誉情况。申报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取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在上一期已被公示机关公示并继续申报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资格审核未发现问题,可不再进行信用测评。已连续公示三期的企业继续申报公示的,需重新测评。

第四章 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机关综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存量、当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增长的原则,根据申报企业的核评结果,确定拟公示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机关在确定拟公示企业名单后7日内应当将拟公示企业名单在公示机关的对外网站和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30日。公告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拟公示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公示机关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对有异议的企业,公示机关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确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取消公示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机关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企业予以正式公示,并配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住所地县(区)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在公示前两个年度内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中发现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公示前两个年度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已不符合公示条件的,经公示机关核实无误,应当撤销其公示资格。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自被撤销公示之日起自动作废。

第二十七条  对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公示机关应该在公示机关的外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被撤销公示之日起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二十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示机关提交登记机关的《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示机关经核对后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三十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期内遗失“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的,企业应当凭遗失公告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示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机关应当建立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档案,保存期五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管理办法》(苏工商合〔2013〕3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