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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人社局 市体育局关于明确常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健身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3-0027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3〕316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3-12-09 公开日期:2013-12-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明确常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健身服务有关问题
市人社局 市体育局关于明确常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健身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3〕3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51号)文件要求,现就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健身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个人自愿原则,可以用于本人在定点健身场馆购买健身卡或者进行按次健身消费。

    二、定点管理

    对提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健身服务的健身场馆,实行医保定点管理。

    (一)定点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健身场馆,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资格的申请: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经营相关证件。

    2.拥有游泳、乒乓球、羽毛球、健身等至少4个项目的综合性体育场馆。其中,游泳为必备项目,且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配备50米标准泳池;乒乓球馆乒乓球台不少于5张;羽毛球馆羽毛球场不少于5片;健身房面积不少于500平米。

    3.配备符合开放需要的专、兼职社会体育指导员。

    4.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5.申请前12个月未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二)定点流程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健身场馆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

    (1)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健身场馆经营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经营场所的,提供健身场馆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的期限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以及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及复印件;

    (4)健身场馆所处地理方位图;

    (5)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全部从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7)《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部门出具的申请定点前12个月内无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证明(见附件3)。

    (9)医保刷卡健身项目名录及价格汇总表。

    2.定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联合体育部门进行书面审核与实地检查,综合考虑经营规模、地理位置、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因素,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健身场馆发文确认其定点资格。

    3.开通

    取得定点资格的健身场馆按医保服务要求,做好本单位医保管理制度建设、医保刷卡软件开发等准备工作,经医保经办机构验收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开通医保刷卡业务。

    三、费用结算

    定点健身场馆按规定实时上传个人账户刷卡费用。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健身场馆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中预留费用参照未开通统筹项目的定点零售药店规定执行)。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负责定点健身场馆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定点健身场馆要做好参保人员身份核对工作,并按规定提供健身卡或者健身消费单次刷卡服务,刷卡消费产品价格不得高于现金购买价格;不得套用个人账户购买食品、衣物、健身器械等;不得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对定点健身场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情况进行年度监督管理,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服务协议予以处理或由行政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五、其他事项

    金坛市、溧阳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附件:请点击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体育局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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