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常州市崇信路8号。
法定代表人:石旭涌,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常高新市监举不字〔2024〕第19001号《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24年1月24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本案中,常高新市监举不字〔2024〕19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作出主体为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