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公安(分)局: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依法打击各类农业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全市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常州市打击农业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打击农业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建立打击农业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是严厉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举措,事关依法行政,事关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通过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强化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推进依法兴农、依法护农、依法治农,推动现代农业“迈上新台阶、率先现代化”必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各级农业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建立打击农业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两法衔接”、强化联合执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落实打击农业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各项任务要求。
二、建立健全打击农业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
农业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打击农业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农业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者需要联合部署的重要工作,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基层单位尤其是基层农技服务部门的前哨作用,及时排查辖区内的农业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反映案件线索;各基层派出所在日常管理中,要注意发现农业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农业部门进行查处。
(三)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农业部门在开展农业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拟定查处方案,并及时联络当地公安机关,请求予以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对农业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及时查处阻碍农业部门执法的行为,保护正常的执法活动。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农业部门认为涉嫌犯罪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四)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农业部门发现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等有关规定的情形,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农业部门移送案件,原则上一案一送。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时,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可召开案件协调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移送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立案。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农业部门;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农业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五)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市、辖市(区)农林(业)局和市、辖市(区)公安局(分局)每年要对辖区内建立打击农业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及执行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不断总结完善。
三、着力落实打击农业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的各项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抓好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接收及惩处工作。农业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的工作责任制,主动联系、沟通和衔接,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打击农业违法犯罪行为。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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