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为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经研究,制定《常州市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区域性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区域性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1月27日
附件
常州市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区域性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常州市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区域性试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依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以及江苏省节能减排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州市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区域性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交通运输部用于支持常州市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区域性试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目标导向、分类指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拨付方案;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拨付方案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建立项目资金专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列混支。
第六条 在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部省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要求,按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资金管理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申报、立项、安排资助和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其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资助经费由市交通运输局收回。
第十一条 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和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违法行为,由市交通运输局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6年第32号命令)和《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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