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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组织开展“常州市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3-0007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3〕7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3-06-13 公开日期:2013-06-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组织开展“常州市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常州市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常农发〔2013〕72号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渔业标准化是渔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推进渔业标准化生产,对于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转变渔业增长方式,增强渔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渔业标准化建设,根据《常州市2013年渔业工作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组织开展“常州市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率先实现渔业基本现代化的中心任务,坚持“优质高效”和“生态安全”的渔业发展方向,以质量渔业建设为核心,大力实施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我市现代渔业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从2013年到2015年,全市建设30个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计划每年建设10个左右;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内的水产品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要求,水产品抽检合格率100%,带动全市地产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9%以上;培育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水产品知名品牌,全市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

    三、申报资质

    (一)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二)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苗种生产单位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社员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水产品年产量100吨(或虾蟹10吨)以上。

    (四)通过常州市渔业生产合法性审查单位和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优先申报。

    四、建设标准

    (一)设施规范化。养殖池塘符合《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规范(试行)》。场区内环境整洁,道路平整通畅。养殖区内布局合理,养殖区、办公管理和生活区分开。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齐全,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二)生产标准化。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淡水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水质和底泥监测并记录;建立循环水净化系统,养殖尾水排放符合《江苏省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外购的苗种应附有《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检疫证》,外省购进的苗种应报当地检疫部门检疫;自繁苗种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应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基地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国际、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生产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并做好养殖生产记录。使用的饲料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无公害食品渔业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72)。使用的渔药、化学品和微生物制剂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渔药等投入品,渔药使用符合《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三)管理制度化。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基地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建立苗种、饲料、兽药及化学品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做好养殖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2年以上;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落实产地检出制度。

    (四)产品品牌化。产品获得无公害或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并按规定使用“三品”标志;有工商注册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产品包装规范,无包装的可采取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予以标识,包装或标识上应载明产品品名、生产(捕获)日期、产地、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电子二维码标识优先。

    (五)辐射规模化。养殖综合生产效率高于当地同方式同品种的养殖水平,经济效益显著;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比10%以上,有水产科研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生产科研水平较高;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面积1000亩以上。

    五、计划安排

    (一)申报阶段。6-7月份,各辖市区组织申报,拟申报金坛、溧阳、武进各5个,新北2个。各申报单位须填写《常州市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表》,经辖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农委渔业处。

    (二)核查阶段。8-10月份,由市农委渔业处组织,对各申报单位进行查阅台账、查看现场、听取汇报等形式核查。

    (三)评审阶段。11-12月份,根据核查情况,由市农委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建设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打分,最终确定10家左右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

    (四)表彰阶段。12月底,根据评审结果,对达标单位颁发“常州市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牌证,并对在组织创建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是提高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质量渔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的领导,拟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完成好创建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技术指导。各辖市区落实专人负责。有针对性的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信息服务,严格要求示范单位按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高示范基地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生产标准化和管理规范化同步推进,建立健全示范单位数据库,加强督导检查。规范水产养殖管理记录,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和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积极争创更多的国家级、省级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提高我市渔业标准化建设水平。

    附件:1、常州市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表

          2、常州市渔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评分表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6月13日

    附件://www.www9599116.com/upfiles/913134318233059/20130618/20130618081912_325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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