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做好今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和《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常办发〔2009〕61号)、《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313号)要求,为严格考核制度、规范考核程序、强化考核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范围和对象
局属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年度考核等次和比例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各事业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不含主管部门考核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15%以内。2017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2016年度综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市属事业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
优秀等次人员,应适当向单位主体岗位倾斜。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应向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倾斜。管理岗位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总数的15%。
三、有关具体问题
(一)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嘉奖;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功,考核优秀等次不得重复使用。
(二)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工作成绩显著的,也可给予嘉奖,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5%以内。
(三)对于年度考核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在专项绩效奖励总额内给予奖励。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再行确定。
(五)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非首次就业的,全年总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全年总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涉及在原单位工作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七)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八)病(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不足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可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申请复核、申诉。
四、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实施工作。年度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年度考核结果是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岗位调整以及奖惩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年度考核工作要求,抓紧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考核工作按期完成。要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落实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考核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认真执行政策,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年度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的方法,既注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又关注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要充分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不得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测评结果简单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不得搞迁就照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核政策规定,严肃考核工作纪律,不得突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限额评优,不得借考核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审核备案,落实考核工作要求。2017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自2017年12月中旬开始,2018年2月底前结束。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做好年度考核工作。要增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备案意识,凡未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兑现与年度考核相关的工资待遇。具体考核时间安排如下:
1.2017年12月31日前,局属各单位填写《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附件1),携带单位编制本,报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审核。
2.2018年2月5日前,市各事业单位在常州市智慧人事编制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事信息系统”)中,生成《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2)、《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花名册》(附件4)以及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总结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附件:1.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审核表
2.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3.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汇总表
4.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花名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常州市水利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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