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卫生局,局属各有关医院:
根据《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常卫中〔2013〕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申报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的医院,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自评,并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条件要求。
二、拟申报省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的专科(专病)必须是已开展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服务工作,能够体现中医药综合诊疗优势。
三、为保证申报质量,每家符合申报条件的医院申报中心数不得超过2个。
四、辖市、区属医院申报材料应先由各辖市、区卫生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方可向我局申报;局属医院直接向我局申报。
五、请各申报单位将《常州市中医临床诊疗中心申请书》(一式3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装订成册)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处,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全市通报。
七、其他事项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常州市卫生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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