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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014110243/2024-0003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4-07-11 公开日期:2024-07-12 废止日期:2024-08-12
内容概述:关于《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起草的《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8月11日前,以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519-85683113   

电子邮箱:379090543@qq.com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关于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公众应急处置能力,是指公众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和培训所形成的一种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个体心理特征,包括备灾意识、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协作能力等。

二、公民应当增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意识,主动学习应急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的应急培训和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倡导个人、家庭储备并定期更新必要的应急物资。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制定、发布和更新《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

倡导具有一定救援能力的公民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展救援和救助。

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进行推进、评估和监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知识教育与培训的公共教育计划,建立健全应急知识教育与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特色教材,开展应急知识宣传,进行应急警示教育,组织群众性应急文化活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综合或专项应急教育培训实践基地,满足公众应急学习和实践需要,并通过购买服务和出台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应急教育实践培训基地,为公众提供个性化、体验式的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培训。

四、市、县级市(区)安委办应当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分析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推进情况,整体部署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市安委办应当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教育、工业与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地震等部门建立统一、开放的公众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平台发布应急信息、应急地图、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救援设备分布点位和导引图,方便公众获取应急知识、资源,提供在线咨询学习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教育部门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制定应急教育培训技术要求,制定课时标准、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开发应急知识教育课程资源,统筹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督查学校开展落实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应急知识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定期举办消防宣传和演练,培训公众消防器具使用技能与火灾逃生方法。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心理健康支持体系,为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支持服务(开设24小时在线、电话咨询)。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教育年度计划,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简易应急操作手册,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与反馈,检验评价和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六、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课堂教学和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学校急救教育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配备足用、实用、适用的校园急救设施设备。

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应急知识讲座和培训课程;在公共场所设置应急安全知识宣传橱窗,通过楼宇电视、户外显示屏、小区广播等方式定期播放应急安全常识,并及时更新内容。

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设社区公共安全馆,开展应急培训,通过沉浸式体验,提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成员应急处置能力。

八、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宣传册、视频、微信公众号等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定期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培训初级救护员,传授基本急救技能和逃生方法。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对残疾人、留守老人、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及其监护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安全常识宣传普及。

九、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应急公益性宣传,鼓励、引导自媒体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十、大型商业综合体、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应急安全员岗位,在相关场所设立应急安全员公示牌,载明应急安全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应急安全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疏散引导受困人员迅速脱离险境,受困人员应当听从应急安全员指挥。

大型公共场所相关经营者和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并定期更新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物资。应急物资投放地点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使用方法说明,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鼓励其他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明确应急安全员、储备应急物资。

十一、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镇(街道)和有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培训,就近开展应急救援。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市场化应急救援队伍。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对救助人的伤亡依法落实医疗救治、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并对其救助行为予以表扬、激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依法给予市见义勇为表彰奖励。

十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应急教育年度计划、应急预案、安全宣传教育、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等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公众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市、县级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上传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评估情况,提出加强措施,持续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纳入综合评估。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的督查。

十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五、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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