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局、城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根据省局通知精神,自2014年3月5日起至6月20日组织开展全市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扰乱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健全完善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有效遏制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实施步骤
(一)计划组织阶段:3月5日至3月10日,各局围绕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保责任到人。
(二)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采取设立广场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假冒伪劣食品鉴别知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三)自查整改阶段:3月21日至4月30日,组织辖区内食品流通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整改,整改结果报所在地监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阶段:3月31日至5月31日,各级监管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及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开展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大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
(五)各局可自行组织对所辖区流通领域农村食品质量进行专项抽检,抽检项目和时间请提前和食品处联系。
(六)总结上报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做好工作总结和报表上报工作。各局流通领域监管部门请于6月20日前报送《全市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三、工作重点
(一)以城乡接合部、乡(村)镇、农村旅游景点、庙会、汽车站、农村学校等为重点区域,开展食品经营主体清理规范工作。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及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资质的清理,凡是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办理证照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杂)店等为重点单位,开展落实“两项制度”检查。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销货台账,并向食品进货单位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销货凭证;严格监督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主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监督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场内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严格监督农村商场、超市、食品(杂)店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点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三)以乳制品、肉及肉制品、植物油、白酒、儿童食品、地方特色食品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食品为重点品种,开展打假治劣执法行动。重点整治销售霉烂虫蛀、过期变质、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回收原料、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非法添加和超标准超限量使用食用添加剂的食品,以及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假冒或仿冒食品商标,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厂名、厂址和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以及违法印制知名食品包装、食品商标标识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农村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地监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实此次专项整治。
(二)严密组织,狠抓落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对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依据法定职责,结合当地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采取明查暗访、专项督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对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分类监管,健全机制。要针对农村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杂)店等农村食品市场主要经营业态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经营管理状况,更加有针对性地强化农村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切实提高执法监管效能。要积极引导农村食品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以严把食品进货关、交易关和退市关为重点的经营者自律体系和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
(四)依法打击,重典治乱。要加大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线索排查和查办力度,集中执法力量、严厉查处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反映强烈、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媒体关注度高的违法案件。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依法严厉查处,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同时追溯来源、查清流向,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食品经营者,促进农村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各局流通领域食品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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