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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建立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2-0014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2〕179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2-08-31 公开日期:2012-09-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建立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
关于建立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部、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和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裁员报告制度适用范围。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确需依法裁员二十人以上或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二、企业裁员报告前需履行的程序。企业裁员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将制定的裁减人员方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三、企业报告裁员方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企业应当填写《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附件1),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2、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3、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说明企业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裁员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及经济补偿金的准备情况和支付方式,并提供企业职工名册和裁减人员名册。

    4、裁员条件证明材料:说明企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劳动工资、人工成本、财务、固定资产、产品供销等报表资料)。

    5、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企业向工会或职工说明裁员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及相关材料,国有企业要出具主管部门对裁员的意见。

    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裁员实行属地报告制度。市直、各辖市区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驻常部省属企业按原管理权限履行报告制度,同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企业裁员报告后的工作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报告材料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材料的受理工作。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告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企业裁减人员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报告材料的,可予受理。对报告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企业裁减人员受理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企业裁减人员有关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裁减人员行政建议书》(附件4)。企业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建议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工会和职工代表。

        六、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和服务。对拟实施裁员的企业,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劳动监察机构要及时依法查处裁员企业不按时支付被裁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依法处理企业裁员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

        七、建立健全企业裁员信息报告制度。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做好企业裁员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各辖市、区每月30日前向市局劳动关系处按时报送《企业劳动用工和规模裁员情况统计表》(附件5),并附裁员企业名单。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企业裁减人员报告书》

    2.《企业裁减人员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企业裁减人员受理通知书》

    4.《企业裁减人员行政建议书》

    5.《企业劳动用工和规模裁员情况统计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831

    附件://www.www9599116.com/upfiles/842134318206710/20121126/20121126160736_3716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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