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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3年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40/2013-0005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3〕8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3-05-20 公开日期:2013-05-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3年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3年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2013年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常州市2013年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2013年,是我省实施秸秆全面禁烧的第一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扎实有效开展2013年度环保工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坚持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相结合,全面防控与重点督查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引导相结合,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实现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能,突出重点、严格措施,狠抓秸秆禁烧,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根本上解决露天焚烧秸秆问题,提升空气质量。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时段

    夏收、秋收期间以及其他敏感时段。

    (二)禁烧区域

    根据全省部署,我市实行全市域秸秆禁烧。在做好全面禁烧工作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机场、高速公路、高架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点防火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居民集中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和文体设施和城市重要公用设施等重点区域。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5月上旬和9月下旬)

    市政府与相关辖市、区政府签订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目标责任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基层。组织相关辖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召开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部署会,印发《常州市2013年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市、区(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各辖市、区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禁烧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中旬、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在禁烧期间成立现场巡查组,每日对全市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次日报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全市秸秆禁烧督导工作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督查小组,在禁烧高峰时段督促指导全市综合利用与禁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查处秸秆焚烧违法行为,消除焚烧隐患。

    各辖市、区政府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力量,对辖区内重点区域、薄弱环节加强巡查、督查。

    (三)总结考核阶段(7月底和12月底)

    各辖市、区政府认真总结夏、秋两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情况,明确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委会依据《常州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内容,对各辖市、区夏、秋两季的秸秆禁烧工作分别进行考核奖惩,并通报全市。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常州市成立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张耀刚副市长和史志军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辖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农委、环保、监察、公安、财政、城管、宣传、气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利用工作办公室和禁烧工作办公室,综合利用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蒋伯丹主任兼任;禁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史政达局长兼任。各辖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秸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负总责,成立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对全年的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进行部署,制定秸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区(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层层签订责任状,同时建立保证金制度,确保田块禁烧责任包干到人。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市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确保禁烧成效。市环保局负责秸秆禁烧期间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烟霾天气预警信息,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巡查、处罚和考核,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做好统计和信息通报工作。市农委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媒体在全市营造秸秆禁烧的良好舆论氛围。市公安局负责秸秆禁烧期间巡查和消防工作,对顶风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城管局负责对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报和“火点”卫星遥感监控,利用有利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经费保障。市监察局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市发改委负责培育秸秆利用示范企业和重点项目,推广秸秆多途径综合利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主体单位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辖市、区政府要采取宣传车、贴标语、挂横幅等形式,把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宣传到农户,引导农民增强环保意识,自觉禁烧秸秆。

    (四)加大巡查,及时通报。秸秆禁烧期间,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督查小组,加大对全市重点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力度。各辖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禁烧巡查组,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巡查制度、秸秆焚烧“黑斑”倒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对于焚烧秸秆的行为,执法部门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的原则依法查处,对故意焚烧或焚烧引发事故的当事人,公安部门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通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在5月25日至6月20日、10月20日至11月20日期间,于每日上午10∶00前将前一日巡查情况上报市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市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各辖市、区政府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亮点、秸秆综合利用等情况,编印简报发市委、市政府及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完善措施,综合利用。各辖市、区要以《常州市“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常政办发〔2012〕58号)为引导,研究出台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建立秸秆收储体系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等参与秸秆利用;培育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和工业原料化利用等市场主体;建设“划片收贮、集中转运、规模利用”秸秆收贮利用体系;逐步建立起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体系。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引导存量联合收割机全部安装秸秆切碎装置和均匀抛撒装置。采取措施调动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作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主体作用。同时要加强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培训,根据各地实际选择技术路线,按技术规范开展作业,确保作业质量。在开展秸秆机械化作业的同时,要积极扶持各类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做优做强,拓展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发挥带动引导作用。

    (六)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市环委会按照《常州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对各辖市、区政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得分情况对辖市、区进行排序,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对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者进行通报表彰,综合得分在69分以下者进行通报批评,综合得分49分以下者,由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辖市、区要制订适合本辖区的考核及奖惩办法,对所辖乡镇(街道)实施奖惩。同时把禁烧工作与地方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项目审批立项及区域限批、支农资金安排、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同时要严查严控第一把火,对措施不到位、发生大面积焚烧秸秆或者年度秸秆综合利用率不达标的地区,市有关部门将予以通报;对因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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