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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完善我市公转商补息贷款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467286401/2017-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委〔2017〕 4 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17-03-27 公开日期:2017-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完善我市公转商补息贷款规定的通知
关于完善我市公转商补息贷款规定的通知
常公积金委〔2017〕 4 号

根据资金供求和业务运行的变化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公转商补息贷款有关规定明确如下意见:

1.公转补息贷款可贷额度按主借款人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

2.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清后,借款人第二次申请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际利率计算补贴利息差额。

不对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发放公转商补息贷款。

3.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担保模式由贷款银行选择确定,可采用住房置业担保模式,也可以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模式,均不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借款人终止补贴利息的情况,在原有五条之外补充增加一条:借款人或配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转商补息贷款后,如未按约定期限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际用于偿还公转商补息贷款的。

5.本通知自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 27日

 

 

《关于完善我市公转商补息贷款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完善的背景

我市自2013年7月1日重启公转商补息贷款以来,政策实施效果良好,但目前业务发展面临新的形势,根据监管部门相关建议,适时完善公转商补息贷款有关规定,以进一步优化贷款政策公平和贷款结构平衡。

二、政策完善的内容

(一)完善公转商补息贷款差异化政策

1.公转商贷款额度计算规则完善,由原来无论借款人是否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包括公转商补息贷款),贷款额度均放宽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调整为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致。

2.公转商贷款贴息计算规则完善,由原来对符合首套房商业性住房个人贷款要求的,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际利率计算补贴利息差额,调整为首次贷款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际利率计算补贴利息差额;二次贷款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际利率计算补贴利息差额;三次停贷。

(二)完善公转商补息贷款担保方式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自2014年10月9日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取消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目前我市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大部分银行均选择采用抵押担保模式,抵押权人为贷款银行,还有部分银行选择购买担保公司担保及相关服务,抵押权人为担保公司。因此需要修订公转商补息贷款担保方式的相关规定,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担保模式由贷款银行选择确定,可采用住房置业担保模式,也可以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模式,均不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三)完善公转商补息贷款停息事项规定

根据业务创新发展及运行实际情况,需要完善公转商补息贷款终止贴息的事项规定,将原有5条内容补充完善为6条:第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已支付的贴息资金。第二,公转商补息贷款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归还的。第三,借款人收到中心公转商补息贷款转回通知后30日内不办理的。第四,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第五,拒绝或阻碍中心、承办银行等相关各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第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转补息贷款后,如未按约定期限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际用于偿还公转商补息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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