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加强农药和肥料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利益,根据2015年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决定组织开展农药和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2015年全市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数量和种类
2015年全市计划安排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任务共130批次,其中农药60批次、肥料60批次、兽药5批次、饲料及饲料添加剂5批次。各地承担的抽查种类和数量详见附件。
农药主要抽查用于水稻、玉米、小麦、蔬菜等重要农作物的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肥料主要抽查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二、抽样要求
各地要将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工作与日常执法检查、重点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根据农时季节特点妥善安排好抽样进度。
(一)抽查重点:各地当季大宗农作物上经营数量大、使用量大的农资产品,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各地在抽查过程中,抽查的产品应当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
(二)抽样规范: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或标准进行抽样,做到程序规范。并逐项填写《农资产品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完全一致。
(三)样品数量:每个产品抽样后应分成相同的三份,并分别封样,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存抽样单位,一份留存被抽检人。
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由被抽检人无偿提供,抽样数量以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为前提,不要超量抽样,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索要标准:抽检产品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要求受检单位提供被抽检产品执行标准,随样品送检验机构。
(五)样品确认:对非被抽样单位生产的产品,应当在《农资抽样单》的“补充说明栏”注明进货来源。对不是从产品标注生产企业进货的、或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但没有进货票据等证明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当核实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履行生产企业确认程序。
三、送样要求
上、下半年的任务分别在6月底、11月底前完成送样,并结合工作实际,集中将阶段性抽检样品送齐。
送样前,请将样品的有关信息录入“江苏省农业执法信息系统”,并形成excel表格。未录入样品信息的,或录入不规范的,不予受理。送检时,凭送检样品excel汇总表、《农资产品抽样单》、相关检测标准的复印件到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统一办理送样。
四、检验要求
本年度抽检计划的承检单位为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一般情况下,检测机构应在受理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统一送交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
五、结果确认与结果处理
抽样单位在收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被抽检人。被抽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抽样单位应当在接到被抽检人的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意见告知被抽检人;认为确需复检的,应当及时安排复检。
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依法查处。
本次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检测结果由我委根据情况统一发布,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布检验结果。
联系人:王程,联系电话:81667961
附件: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25日
附件
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类别
市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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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6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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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 料(6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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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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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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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菌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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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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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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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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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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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
|
下半年
|
上半年
|
下半年
|
上半年
|
下半年
|
上半年
|
下半年
|
金坛市
|
5
|
4
|
5
|
4
|
1
|
1
|
9
|
9
|
1
|
1
|
溧阳市
|
4
|
4
|
3
|
2
|
1
|
1
|
8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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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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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2
|
2
|
1
|
1
|
3
|
3
|
2
|
2
|
市本级
|
4
|
3
|
4
|
4
|
|
|
8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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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5
|
13
|
14
|
12
|
3
|
3
|
28
|
26
|
3
|
3
|
注: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监督抽查任务由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实施;5个兽药和5个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由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完成,不再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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