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招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20号令)《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符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8年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03号)要求进入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招标,不得在其他社会中介交易平台组织招投标活动,不得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和规避招标。
二、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除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须在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三、为加强源头风险管控,引导建设各方主体公平、合理分担合同风险,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不设置“霸王条款”的承诺书》(附件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答疑或者修改,澄清、答疑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按照规定时限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答疑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答疑内容须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准确详尽。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不答复或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时,投标人可按规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书面投诉。投诉处理结束前招标活动暂停。
四、为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扫黑除恶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围标串标以及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化市场环境,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人代表亲自签署的《不参与围标串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承诺书》(附件2、3)。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抽查方式进行核查,如经查发现《不参与围标串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围标串标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对惩戒对象采取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惩戒措施。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要求,涉及围标串标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因围标串标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建设工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线索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并做好配合调查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规定,评委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在“常州市工程交易网”上公示。评委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以下失信行为的,公示3个月,公示期间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或者在评标中相互抄袭、商量打分的;
(五)委托他人代替评标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标的;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八)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九)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十)未经评标现场监管人员或者见证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以及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与工作人员管理的;
(十一)无故拒绝参加复议的。
六、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队伍管理,提高代理业务能力和水平,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参加江苏省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我市参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项目组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开标活动。鼓励招标人选择信用良好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七、为认真贯彻《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办〔2018〕10号)、《省招标办关于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等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苏建招办〔2019〕2号)精神,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工作的通知》(常建〔2017〕103号)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办法进行补充调整:
(一)ABC评标基准价J=(A×50%+B×30%+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值的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值抽取范围;若在A值的95%以下范围按下表进行抽取组成B值的抽取范围。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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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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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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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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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值的95%–92%(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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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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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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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值的92%–89%(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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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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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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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值的89%–86%(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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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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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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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值的86%–83%(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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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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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值的83%–80%(含)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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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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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值的80%–77%(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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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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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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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值的77%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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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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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B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C值外)中随机抽取B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K、下浮率△,在开标时按下表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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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值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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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系数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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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5.5%、96%、96.5%、97%、9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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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率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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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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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5%、6%、7%、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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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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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7%、8%、9%、1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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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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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10%、11%、12%、13%、1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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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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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10%、11%、12%、13%、1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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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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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25%、26%、27%、28%、29%、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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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政(绿化)工程下浮率一般情况为23%-32%。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在±5以内。调整后的下浮率应为10个连续自然数的百分率。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1.评标价比对ABC评标基准价,每低1%减扣的分值为0.6、0.7、0.8分(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分值),每高1%减扣的分值为随机抽取值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2.上述最高投标限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3.开标时有效标少于等于3家的,不再采用ABC评标基准价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4.评标价指有效投标文件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二)最低或次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招标人应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采用“三合一”综合评估法、“ABC”合成评标基准价办法的,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或抽签入围法;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抽签入围法。
九、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0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开标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评标准备(即清标)工作并填写评标准备报告。评标准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常建〔2010〕248号)、《关于调整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式的通知》(常建〔2016〕17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3下载
1.关于不设置“霸王条款”的承诺书
2.不参与围标串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
3.不参与围标串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承诺书(投标人代表)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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