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常劳社社医〔2007〕9号)等规定,经研究,确定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及常州市中医医院为我市工伤保险实时结算医疗机构,实行试点运行期一年(自实时结算开通之日起计算)。
实时结算试点运行期满,相关部门将根据医院在医疗、工伤保险和收费等方面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医院继续确定为我市工伤保险实时结算医疗机构,验收不合格的医院将不再确定为我市工伤保险实时结算医疗机构。
请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试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工伤保险实时结算服务开通工作。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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