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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20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0-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办发〔2020〕7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0-02-09 公开日期:2020-02-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2020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村工作局执行。
关于印发2020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村工作局: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切实做好2020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江苏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苏农办牧〔2020〕4号)精神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0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0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常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行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退出强制免疫试点。

(二)免疫达标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其他免疫病种。各地根据当地畜禽常发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实际,科学开展新城疫、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羊痘等病种的免疫工作。

(四)疫苗要求。对于暂未参与“先打后补”试点或目前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所需疫苗可由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在省级集中采购中确定的中标企业名单中,选择一定数量的疫苗生产企业进行供应。对于参与“先打后补”试点的养殖场户,可根据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并符合我市强制免疫病种规定的相关疫苗实施免疫。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因疫苗毒株变动或国家和省、市防疫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强制免疫疫苗品种需要调整的,另行通知。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等。市和辖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辖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及器材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和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本地免疫计划。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免疫计划并于2月18日前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畜禽,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夏季集中补免及日常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强制免疫,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散养畜禽重大动物疫病的日常程序化免疫。

(二)强化疫苗标识供应和使用管理。辖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强制免疫疫苗标识供应和使用管理职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要不断健全和规范强制免疫疫苗标识管理制度,根据本地防疫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实施疫苗订购计划,实行专人管理。要严格规范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免疫工作所需疫苗保质保量及时供应。要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过期疫苗报废和疫苗瓶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禁止疫苗生产企业超出国家和省关于强制免疫疫苗有关政策进行宣传和销售等行为,禁止畜禽标识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产和销售等行为,一经发现,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三)组织技术培训。市和辖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辖市(区)、乡镇和村级防疫人员、养殖场户等的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注意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免疫前、中、后的各项消毒工作,包括免疫相关人员和器材的消毒,妥善处理用完的疫苗瓶和耗材。要规范做好个人防护,防疫人员应穿防护服或经消毒的工作服,穿戴防护帽、手套和防护鞋或胶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更换或严格消毒。

(五)推进“先打后补”试点。继续推进“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试点方案。2020年,我市各辖市(区)均要开展“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部、省和市关于先打后补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先打后补工作制度和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应强化信息手段支撑,推进强制免疫补助在线申请、自动审核等工作网络化、信息化,以规模养殖场线上填报的畜禽饲养量、疫苗使用量为依据,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核算发放补助资金。对目前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可暂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渠道供应强制免疫所需疫苗,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六)加强免疫档案管理。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七)落实防疫信息报送制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季度向省报告疫苗采购情况,各辖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月报告疫苗采购情况和免疫情况。在春、夏、秋集中防疫期间,对免疫进展等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辖区免疫、消毒、疫苗订购等防疫信息,按时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和免疫效果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免疫效果,实行常规监测和飞行监测相结合,全面掌握免疫状况,并对超出正常范围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级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效果飞行监测,并通报监测结果。

五、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等防疫主体责任、因免疫不到位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各级农业执法机构要严格依法处理,严肃追究其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有关规定,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六、经费支持

市级将根据各地畜禽饲养统计数据、疫苗补助标准、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市级及以上财政强制免疫补助金额,切块下达各地,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各地要根据疫苗和耳标招标价格和本地畜牧业养殖需求数量,结合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的强制免疫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地财政补助资金。

联系人:奚德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联系电话:81668016;罗坚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81668017,地址:常州市长江中路289-1号,常州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6.新城疫免疫计划

          7.狂犬病、羊痘、猪链球菌病、炭疽等疫病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等,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对散养禽类,主要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养殖场户,对照推荐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地的散养家禽免疫程序,实行程序化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

(一)肉禽:约14日龄首免,约40日龄二免。超过50日龄肉禽,可于约80日龄三免。

(二)蛋禽和种禽:约15日龄首免,约40日龄二免,约80日龄三免,开产前或约120日龄四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家禽可不免疫。

四、免疫方法

家禽颈部皮下或胸部肌肉注射。2~5周龄鸡,每只0.3ml;5周龄以上鸡,每只0.5ml。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ml;5周龄以上鸭和5~15周龄鹅,每只1.0ml;15周龄以上鹅,每只1.5ml。具体免疫接种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五、疫苗品种

省级确认的强制免疫疫苗品种。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应免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情况等,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及时免疫。有条件的散养户实施程序化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首免。新生家畜首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二免,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猪牛羊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家畜可不免疫。

四、疫苗品种

省级确认的强制免疫疫苗品种。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约28天后,其他畜约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液相阻断ELISA、正向间接血凝试验、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6;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应免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参考免疫程序

对1月龄以上新生羔羊和其他未免疫的羊只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羊免疫后约21天,用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2.应免羊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全市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试点退出强制免疫地区除外)。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有条件的实行程序化免疫。对新补栏猪及时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商品猪:25~35日龄首免,60~70日龄二免。种猪:25~35日龄首免,60~70日龄二免,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猪可不免疫。

四、疫苗种类

省级政府采购所确认的疫苗品种。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应免猪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全市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试点退出强制免疫地区除外)。

二、免疫程序

各地要根据流行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免疫方案,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有条件的实行程序化免疫。对新补栏猪及时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对商品猪,断奶前后首免,约4个月后二免疫。对种母猪,断奶前后进行首免,约4个月后二免,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1次。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疫苗品种

按照《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规定,国家核心育种场禁止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其他养殖场户根据流行毒株监测结果,科学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阳性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新城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鸡进行新城疫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及免疫抗体监测等情况,对照参考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并实施免疫。散养鸡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有条件的实行程序化免疫。对新补栏鸡及时免疫。

参考免疫程序: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首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新城疫灭活苗三免,17~18周龄或产蛋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四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首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二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所有鸡进行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不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附件7

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羊痘、炭疽等疫病免疫计划

一、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加强城镇地区及犬类养殖密度大的地区免疫工作,重点提高注册犬和受管理犬的免疫密度。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如遇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规定开展免疫、监测等防控工作。

(一)参考免疫程序:对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也可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剂量实施免疫。

(二)监测方法:狂犬病病毒免疫抗体ELISA方法检测。

二、猪链球菌病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猪只进行猪链球菌病免疫。参考免疫程序:(1)猪2型链球菌病:妊娠母猪可于产前4周接种灭活疫苗;仔猪分别于30日龄和45日龄各接种1次灭活疫苗。后备母猪于配种前接种1次灭活疫苗。(2)猪C群链球菌病:生猪25-35日龄时免疫1次弱毒活疫苗即可,以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弱毒活疫苗。免疫方法:猪2型链球菌病用灭活疫苗,猪C群用弱毒活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三、羊痘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的羊只进行羊痘免疫。参考免疫程序:不同品系的山羊和绵羊,一般可于60日龄前接种1次,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免疫方法: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四、炭疽

发生炭疽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五、布鲁氏菌病。我市属于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特殊情况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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