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0-0018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20〕218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0-08-28 公开日期:2020-08-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发改〔2020〕218号
武进、新北、天宁、钟楼区和常州经开区发改(经发)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

(一)基准收费标准为:省优质园每生每月600元;市优质园每生每月500元;合格园每生每月420元。

(二)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乡镇、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收费标准符合上浮条件的公办幼儿园,需提出上浮申请,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三)保教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入学的幼儿,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小托班幼儿进入小班,按入园时的小班收费标准收取。

(四)优惠政策。仍按现规定执行,即:公办幼儿园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其保教费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二、托管费。仍按每生每月100元,实行家长自愿委托。

三、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额应当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结余部分应当全部退还。

四、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方式以及退费政策,仍按《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价费〔2018〕56号)执行。

五、溧阳市、金坛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以上通知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执行。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工作,并做好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