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苏医保发〔2018〕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阶段性将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8%降至7.5%,职工缴费费率不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不变。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工作。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