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20-000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职健〔2020〕61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2020-03-04 公开日期:2020-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方案
关于印发《常州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办职健〔2019〕4号)要求,现结合我市职业健康工作实际,制定《常州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常州市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做好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健康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苏卫办职健〔2019〕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全面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夯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确保整治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职业健康监护率、监督检查覆盖率以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加大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力度,提高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和诚实守信意识,全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基本摸清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风险隐患,建立职业病防治的有效机制,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

三、整治范围

(一)非煤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

(二)自2018年以来有新增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或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企业;

(三)有职业卫生信访举报的企业;

(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四、整治内容

(一)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情况

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特别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否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是否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否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是否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设置报警装置,是否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向劳动者公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是否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有效运行;是否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是否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是否妥善处置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的劳动者;是否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是否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是否解除或者终止正处于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是否依法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等。

(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的相应资格;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是否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等。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是否按规定告知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是否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是否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是否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质量考核工作;是否出具虚假报告等。

3.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诊断结论是否准确规范;是否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是否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

五、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从2020年1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2月至3月)。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序时进度和工作要求,成立由委领导牵头、职业健康、综合监督等相关职能科室、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参加的工作小组,梳理排查本地区列入此次整治重点的企业和所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名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3月至10月)。各地结合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深入排查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重点检查企业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加大处罚和新闻宣传力度,构建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 11月至12月)。各地认真总结整治工作成效,剖析存在问题,牢牢把握职业病防治重点环节,推动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做好下一步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炼好经验、好做法。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动员部署,科学合理安排,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取得成效。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督导,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或发生职业病危害群体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多措并举,摸清底数。各地可以通过职业病和职业健康检查网络报告系统了解新增职业病病例和疑似职业病病例情况,可以通过重点职业病和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了解辖区内整治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可以与同级统计部门沟通了解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工业企业数量,为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奠定基础。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地要突出重点危害企业、重点危害岗位、重点危害因素,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尘毒危害专项治理、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和全国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落实,提高行政效能。

(四)强化执法,确保实效。各地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明查暗访、飞行检查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市卫生监督所要依法依规加大市级层面的监督检查。

(五)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落实,存在职业健康重大风险隐患拒不改正的企业,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相关网络和媒体曝光。依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员工、家属和社会公众举报职业健康风险隐患。

(六)强化体系,提升能力。按照职业病防治任务与监督、技术支撑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督和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市(区)级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人员。大力加强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完善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辖市(区)级执法和技术支撑装备投入,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请各地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7月28日前向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和综合监督处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2020年12月15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送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和综合监督处。

联系人:疾病预防控制处 石文平;联系电话:85682563


               综合监督处 张寒敏;联系电话:8568263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