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费正常的缴费秩序,根据《关于联合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欠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6号)文件规定,拟将部分单位认定为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名单内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10月18日至11月1日)内,到管辖税务部门补缴欠费。
二、确已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的欠费单位,请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三、逾期不办理的,认定其为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从次月起停止生成其应征社会保险费、封存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
附件: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拟认定名单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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