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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证照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53/2014-000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13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10-22 公开日期:2014-10-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为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后证、证照联办”,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后续监管。通过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证照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13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证照联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22

 

    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证照联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65号)精神,根据《常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常政发〔201464号)要求,现将《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为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后证、证照联办,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后续监管。通过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1.
实行先照后证。按照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分批次制定《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对前置改后置的审批事项应当在营业执照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内容。
    2.
推行证照联办。按照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并联告知、信息共享、联合办理、全程监察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服务中心开发建设并联告知信息系统,大力推进联合办理,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证照联办。条件成熟时,逐步将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相关的其他证照办理一并纳入联办程序。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
推进工商注册登记电子化。大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扩大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的覆盖面,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4.
加强部门联动监管。按照宽进严管的改革思路,坚持放管并重,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强化依法监管,实现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各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苏政办发〔201465号文件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自监管职责。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平台,实行证照联动监管
    5.
强化信用约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加快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态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三、工作流程
    “
先照后证、证照联办审批程序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联合办理、统一发证的工作流程操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负责证照联办的材料受理、传送和证照发放工作,并整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多证联办申请表,作为统一受理表单。具体流程为:
    1.
窗口受理。申请人在取得市场主体名称核准书后,向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多证联办申请表及符合规范要求的其他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在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
    2.
内部流转。综合服务窗口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录入数据库,并通过并联告知信息系统向相关部门发送办理通知及登记信息。
    3.
联合办理。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开展证照审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国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将有关证照打印后流转至综合服务窗口。
    4.
统一发证。综合服务窗口收到相关部门打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后,通知申请人在该窗口统一领取照证,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并联告知信息系统发送至相关部门。
   
在上述流程中实施先照后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发照信息在7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同级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要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的有关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情况,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反馈的情况,对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
   
四、有关要求
    “
先照后证、证照联办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辖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推进改革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理解、正确运用,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激发公众创业热情,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强化督促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许可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附件

常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共87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机关

备注

1

国旗制作

省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

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市场准入

省级外汇管理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3

经营流通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4

免税商店、报关企业

所在地直属海关,经授权的隶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5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6

保安培训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7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生产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8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0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及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11

饮用水供水生产、供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3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

市级或县(市、区)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令第2号)

 

14

矿产开采

县级以上矿产主管部门(采矿许可证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5

开办煤矿企业、煤炭生产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许可证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6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7

林木采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8

林区运出木材、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19

林木种子生产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

水产苗种的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1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2

生产转基因水产苗种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23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24

种畜禽生产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25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6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7

兽药生产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8

兽药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9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农业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31

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32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33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34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5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6

无线电台(站)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3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38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9

农业机械维修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40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1

设立文物拍卖企业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42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43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44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45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46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47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8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9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50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51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52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53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4

药品生产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5

食品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56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

省级人民政府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

57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58

鲜茧收购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9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60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61

港口经营、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62

出租汽车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64

国际船舶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65

货运经营(危险货物除外)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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