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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13年度常州市休闲观光农业项目招标指南》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3-0005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计〔2013〕13号 常财农〔2013〕2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3-04-02 公开日期:2013-04-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2013年度常州市休闲观光农业项目招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3年度常州市休闲观光农业项目招标指南》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财政局:

    为积极推动全市休闲观光农业健康发展,着力培育现代农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效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2013年度常州市休闲观光农业项目招标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论证

    请各辖市、区根据指南要求,结合本地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实际,对拟投标项目的建设地点、条件、规模及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论证分析,明确项目资金的筹措渠道和筹措方式,科学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做好项目的投标工作。

    二、投标要求 

    凡参加本次项目申报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常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事业、农业(民)合作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等单位,实行法人负责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申报单位必须具备承担项目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条件、休闲观光农业开发推广能力、资金配套能力和良好的运行机制,申请财政补助与单位自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3。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常州市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常州市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申报单位今年新增的休闲观光设施投资总额要求达到1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实施要形成带动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土地流转、定单收购、与农民合作经营等方式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并对农户进行培训及技术指导等社会化服务。

    (五)对承担过财政支农项目的单位,要求其近三年来承担的省、市级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较好,并已通过项目验收(不含未到期的项目,截止到2013年5月31日)。对考核获得优秀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六)已列入2013年度国家、省和市级其他类别农业项目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本次投标。上年已立项过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单位,今年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若今年项目另选新址,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七)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具有专职财会人员,会计核算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上岗资质,掌握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

    三、项目申报

    (一)各辖市、区农林(业)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和筛选。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概不予受理。

    (二)申报单位按照指南的要求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发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并提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012年底资产负债表、主要建设内容现状彩色照片、建设规划图等内容的附件资料(详见附报材料)。

    (三)经审查和筛选后,由各辖市区、农林(业)局、财政局对拟投标的项目进行汇总(汇总表见附报材料9),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金坛、溧阳各限报3家,武进和新北各限报6家。

    (四)《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及有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均为A4纸规格,要求装订成册;项目申报材料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各一份分别报送市农委农业与园艺处、市财政局农业处。

    (五)项目资金预算中,不得编报种苗、饲料、肥料、农药、水电、燃料等原辅材料和培训、专家、审计、监理、验收等费用。

    (六)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市级将按照指南要求,对各辖市、区投标的项目,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严格筛选,择优立项。市级将根据专项资金的总规模,对各辖市、区的资金资助总额进行总额控制,并对项目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市、辖市、区农林(业)局、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的实施内容和更改资金使用计划。如因重大情况发生变动,必须征得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书面同意方可调整。

    (二)财政报账制。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使用和报账(报账凭证须具合法性和时效性)。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实行辖市、区财政报账制,报账依据常财农[200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项目资金拨付。市级休闲观光农业项目资金拨付,由辖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序时进行报账。项目验收前,按项目资金90%报账,余下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四)项目单位单独设账。项目单位在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按照苏财农〔2002〕78号文件进行项目资金核算;按照常财农〔2005〕46号文件规定,规范项目支出原始凭证管理,严禁白条报支,大额项目款不得用现金支付。

    (五)项目申报单位责任制。建立“谁推荐、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和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防止项目建设与项目管理相脱节。各辖市、区农林(业)、财政部门要对所申报的项目真实性负责,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要积极调查、认真考证,保证所申报的项目单位有能力承担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工程中,项目单位若不具备条件继续组织实施,或在项目合同期内出现停工或延期的,各辖市、区要及时地向市农委、财政部门通报情况。如在项目检查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各辖市、区农林(业)、财政部门要给出书面解释,否则市将视情况(后果)给予批评或处罚。

    (六)项目标识。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等。

    (七)资金审计制。项目竣工后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报告验收制。项目实施期限至2013年12月底,项目完成后由各辖市(区)进行项目初验与绩效评价考核,将项目总结材料报市农委、财政局,并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最后将项目实施情况与检查验收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1、2013年常州市休闲观光农业项目招标指南

          2、项目承诺书

          3、附报材料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日

附件://www.www9599116.com/upfiles/913134318233059/20130425/20130425065426_3614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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