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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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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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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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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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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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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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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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求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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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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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与农业主管部门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民事合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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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仲裁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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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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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纠纷双方;
(2)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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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事故认定、林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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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调解、渔业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
2.单位、个人相互之间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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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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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渔业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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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林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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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67961
81667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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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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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农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农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者申请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农业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农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变更、终止、撤销有关许可文件或证书决定不服的;
4.反映农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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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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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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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复议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被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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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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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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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或者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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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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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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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8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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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举
控
告
检
举
控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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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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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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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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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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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6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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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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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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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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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林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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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67961
81667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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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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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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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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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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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67961
81667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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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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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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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江苏省种子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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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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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6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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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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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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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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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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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6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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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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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农业信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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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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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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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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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8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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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农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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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农业主管部门的本级政府;
(2)应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的农业部门的属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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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护着其他组织举报农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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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及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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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对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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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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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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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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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8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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