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24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我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行业良性发展,规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认定活动,加快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我局将开展常州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主体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认定工作,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认定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不定期开展认定项目材料核查、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定条件
(一)单位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能力,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产品检测体系。
(二)产品条件
申请认定的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材料,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申请认定的产品。应满足《建筑固废再生砂粉》(JC/T2548-2019)、《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2011)、《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2281-2014)、《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JJ/T253-2016)、《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C/T505-2016)、《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2012)等技术标准的砂粉、骨料及由其为主要材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三、认定程序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单位按照认证条件,自愿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认定项目申请,并提交认定项目申请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初审、现场考核、专家论证的程序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认定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材料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其核查内容包括再生产品单位的生产物料配比,原料进厂合同、产品生产及出厂台账资料、成品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现场核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上会论证,出具认定意见。
四、认定结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列入常州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名录。
五、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单位应定期上报原料采购及产品生产情况,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认定资格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被撤销认定资格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认定。
六、其他事项说明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认定申请采取诚信承诺制,申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据实申报。请有意愿申请认定的单位备齐相关材料,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认定产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提交至市住建局绿色建筑与科技处(市行政中心2号楼B座217室)。
联系人:张映波 联系电话:0519-85682087
特此通知。
附件:常州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认定申请表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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