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防止铺张浪费,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保障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配置的范围为《政府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第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 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各类资金来源。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标准内按需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批;
(三)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实施监督、开展绩效评价管理等。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联合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本部门专用类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资产配置管理;
(二)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
(三)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和绩效目标;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相关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四)负责将资产配置的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五)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监督、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标准包括通用和专用资产配置标准,是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单位资产配置绩效、资产处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制定。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价格上限标准、配置数量上限标准、最低使用年限等。
第十六条 卫生、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等行业部门的专用类资产配置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
第四章 资产配置方式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二)现有资产按规定在下一预算年度符合处置条件且必须更新的;
(三)经人事、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新增机构、人员的;
(四)因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应当申请调剂。资产调剂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租用是指以支付费用并在一定期限内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无法满足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财政部门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其他资产购置,按照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
第二十四条 资产配置预算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善《单位基础信息表》后填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资产配置预算表》),并报送决策文件、配置目标效果等相关材料,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对于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在标准内配置的,需在《资产配置预算表》备注中说明必须配置原因;超标准配置的,需提交单位内部决策文件、配置详细说明或政策依据等有关材料。
2.对于专用资产及其他资产的配置。有行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的,在行业标准内配置,同时提供资产存量情况和配置说明。没有标准的,需提供上级部门文件(或专家论证意见)、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
3.涉及单项价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的配置,还需提交评估报告或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大型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件3)。
(二)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合规、厉行节约等方面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并向主管部门反馈审核意见,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意见修改资产配置预算后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批复。财政部门将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预算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
第六章 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执行与追加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
第二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追加程序报批,同时填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见附件2),追加申请中详细说明追加理由、资产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及其来源,并提供资产配置预算申请规定的所需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配置资产,明确资金用于资产配置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未明确资金用途的,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履行资产配置预算追加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后应当经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购置或租用资产的,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或租用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是资产配置的责任主体,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管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一)报送虚假材料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配置资产的;
(三)超出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
(四)单位存在大量同类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六条 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利用科研经费配置资产的行为,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可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表
2.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
3.大型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1-3.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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