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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96/2024-0007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科发〔2024〕77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24-07-08 公开日期:2024-07-08 废止日期:2024-09-27
内容概述: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常科发〔2024〕77号

各辖市(区)科技局、常州经开区科促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4〕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1.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请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参与评价。

2. 常州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对参评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每月企业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6日,最后一批截止日期为9月26日。省科技厅分批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

二、相关要求

1.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 参评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责任主体,应根据《通知》要求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3.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充分挖掘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评价,加强评价入库工作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组织等工作协同,积极与同级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联动和合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

4.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须在8月2日、9月3日、10月9日前对相应批次以下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果上报至常州市科技局: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5.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评价工作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三、联系方式

申报咨询:

常州人才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杜圣杰  86398821

常州市生产力发展中心      余齐耀  82005587

政策咨询: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    汤  杰  85681556

附件:《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4〕108号)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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