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常财资〔2012〕2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预算管理相结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编审和执行按照资产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有关规定实施,经批准配置的资产,由单位编入部门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编入政府采购预算。资产配置未经批准,不得编入部门预算,不得在预算执行中调整安排,不得进行政府采购。
二、试点范围及方式
资产配置管理试点范围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配备的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管理方式分为标准管理和论证管理。标准管理的资产是指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常财资〔2012〕24号)文件规定,实施限量、限价管理的资产。论证管理是指超资产配置标准的资产和未有明确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资产配置组织论证。
三、编审流程
(一)预算申报
1.各单位按资产管理要求做好资产盘点工作,及时更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账账一致、账实相符。
2.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填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于2012年12月28日上报至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上报至财政部门对口业务处室。
(二)预算审核
1.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属事业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汇总后于2013年1月5日前报送至市财政部门对口业务处室。
2.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为:资产存量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否必须合理,配置的依据是否充分;经费来源和额度是否合理等情况。
(三)预算批复
2013年1月底,市财政部门将资产配置预算批复至各单位,并作为预算执行和政府采购的依据。
(四)预算调整
申报2013年度部门预算时,未申报资产配置预算的,原则上不再追加申报。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的,应当根据资产配置管理要求和相关程序报批。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