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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14-0017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4〕192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4-09-15 公开日期:2014-09-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常人社发〔2014〕19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不包含武进区,下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下简称制度衔接)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以下简称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且符合制度衔接规定的,可以向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制度衔接申请,待制度衔接完成后,如基本养老待遇领取地为市区的,可以向相应的人社部门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申请。经审核,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申请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从其提出制度衔接申请的次月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不愿意办理制度衔接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如既不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又不愿办理制度衔接,需本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2014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不愿归并个人账户,需本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因故封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市区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其他地区,参保人员不愿意在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衔接的,也可以就近在市区申请办理,其中:户籍地在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和新北区的三井、河海、龙虎塘等三个街道的,可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户籍地在新北区的薛家、孟河、春江、罗溪、新桥、西夏墅等六个乡镇的,可以向新北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申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和新北区的三井、河海、龙虎塘等三个街道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新北区的薛家、孟河、春江、罗溪、新桥、西夏墅等六个乡镇的,可以向新北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四、在市区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的参保人员,如原在其他地区按照当地相关政策在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手续的,其转接的缴费年限可以认定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14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按国家和省规定,一律不予认定。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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