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二)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按权限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处。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指导辖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社会救助处。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规定、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全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处。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报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指导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跨县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七)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辖市(区)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八)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市慈善宣传教育和评优评先;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规划财务处(审计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市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使用和管理。
(十)组织人事和社会工作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对外交流合作;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兜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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