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1年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32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指引及2021年度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 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指引
3. 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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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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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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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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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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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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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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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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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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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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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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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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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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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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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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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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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经营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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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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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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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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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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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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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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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登记肥料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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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肥料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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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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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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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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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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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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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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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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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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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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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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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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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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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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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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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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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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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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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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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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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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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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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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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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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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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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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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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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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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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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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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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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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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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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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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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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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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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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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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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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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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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畜禽(蜂种、蚕种)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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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营主体、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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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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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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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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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养蜂管理办法》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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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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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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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试验单位、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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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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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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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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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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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指引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抽查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二)抽查内容
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检查
(1)生产许可条件情况;
(2)原料管理情况;
(3)生产线要求与安全;
(4)生产过程控制;
(5)产品质量控制;
(6)产品销售。
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检查
(1)经营条件符合性;
(2)经营产品合法性。
三、检查依据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抽查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二)抽查内容
1. 屠宰资质、硬件设施设备与安全;
2. 人员要求与质量管理、档案管理;
3. 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三)《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抽查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二)抽查内容
1. 诊疗许可条件情况;
2. 执业兽医师备案情况;
3. 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师规范从业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抽查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二)抽查内容
1.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检查
(1)兽药生产许可条件情况;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情况。
2. 对兽药经营单位的检查
(1)兽药经营许可条件情况;
(2)兽药经营管理情况。
三、检查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
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抽查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二)抽查内容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2. 种畜禽销售合规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及年审情况;
(三)经营利用物种的种类和证书上的是否一致;
(四)经营利用物种的数量和证书上的是否一致;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
对农药生产、经营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农药生产、经营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检查
1.生产资质:是否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核定事项范围生产;是否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
2.生产条件: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农药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的情况;是否符合农药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条件;生产的农药产品是否取得合法的安全、环保手续。
3.生产行为:是否生产、委托加工、分装假劣农药、禁用农药;是否违法添加;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装农药;是否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等制度;是否履行产品召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责任与义务。
(二)对农药经营企业的检查
1.经营资质:是否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内容中是否有农药经营事项;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许可证或者未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行为;是否符合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与许可证内容一致,是否与食品和日用品同店经营,店内是否设有生活设施、产品是否按类别分开摆放,产品包装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等)。
2.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是否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是否存在经营假劣农药、禁用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以及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等行为;是否加工、分装农药;是否存在违法添加行为;是否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是否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
3.制度执行情况: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履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制度;是否执行卫生用农药与其它商品分柜销售要求。
三、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对登记肥料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登记肥料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生产资质:是否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核定事项范围生产;是否伪造、变造、转让、出借肥料登记证。
(二)生产条件: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国家和省肥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的情况;是否符合肥料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条件;生产的肥料产品是否取得合法的安全、环保手续。
(三)生产行为:是否生产、委托加工、分装假劣肥料、禁用肥料;是否违法添加;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装肥料;是否执行原材料进货、肥料出厂销售等制度;是否履行产品召回等责任与义务。
三、检查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版)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扦样单
苏种检(常)字( )第 号
受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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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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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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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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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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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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扦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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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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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类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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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组合)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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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注检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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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审定编号
(登记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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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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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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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种子批重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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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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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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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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扦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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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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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重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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扦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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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批化学处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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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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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度水分发芽率纯度真实性转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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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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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GB4404.1-2008
净度≥
99.0 %,发芽率≥ 85
%,纯度≥ 96.0 %,水分≤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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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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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T3543-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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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注
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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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度≥
96.0 %,净度≥99.0
%,发芽率≥ 85 %,水分≤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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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
(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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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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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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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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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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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扦样过程均在我们陪同下完成,扦样程序规范,经核对,以上所填各项内容真实无误。
受检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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扦样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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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单一式三联,承检单位、受检单位各执一联,报下达任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联;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检查
检查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进货台账或进销货票据,检查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等情况。询问经营者进货时是否索要相关证票,是否建立进货台账,检查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及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查看是否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询向工作人员,检查商品包装上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看是否存在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条
(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对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检查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的检查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的检查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日与出口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采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检查、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及研究与试验全覆盖检查的检查方法。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贵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三、检查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附件3
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计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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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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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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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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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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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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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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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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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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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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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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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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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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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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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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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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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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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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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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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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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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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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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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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畜禽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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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畜禽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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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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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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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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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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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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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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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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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0%
|
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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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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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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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
2
|
10%
|
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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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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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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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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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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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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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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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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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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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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