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管办)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服务型政管办建设,充分发挥政管办的服务功能,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机构和职能
政管办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黄田明同志任组长,耿建华、施晓东同志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政管办信息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包括:维护和更新政管办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处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编制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其他处室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反映单位基本情况的应主动公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职能介绍。(2)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分工调整等情况。(3)有关政务服务的重要政策法规。(4)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5)单位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6)单位日常业务工作动态。
三、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在信息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在成文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拟文处室须在成文后3个工作日内送交综合处,综合处须在成文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公文原件、办文单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复印件转交信息处,信息处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文件。提倡机关处室利用现有办公自动化系统办理公文,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四、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政管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政管办网站、公示栏及政策服务区等方式予以公开。
以政管办名义发布的公文,草拟处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并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履行相关的保密审查手续;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由领导小组审查决定该类信息是否需要公开。
综合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处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综合处认为草拟处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可以商草拟处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综合处按照其属性,分别划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综合处应直接将该信息交予信息处通过相关网站等形式全文发布。
信息处在接受到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按要求进行登记,并按以下办法办理:(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5)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期限,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其他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五、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检查
政管办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处室应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信息处应及时将公文按要求移交给档案局归档(含电子稿),不得延误。对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成绩突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认真,办事拖拉,违反信息公开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适当扣发年度考核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