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第7号(总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州市审计局对常州市水利局、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2012年至2013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以下统称“三费”)属政府专项性资金,主管部门分别为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目前三费征收的主要依据分别为《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常州市物价局批准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三费”收入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2012至2013年,水资源费共计缴入财政专户7615.87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支出2222.31万元,使用单位包括水利局本级、水资源监测服务中心、节约用水办公室、水政监察支队,至2013年底,使用单位资金结余1057.77万元;污水处理费共计缴入财政专户45275.89万元,部门预算安排支出45254.2万元,全部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基本运行和维护;排污费共计缴入财政专户9238.57万元,其中部门预算安排市本级支出3899.92万元,排污费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至2014年4月底,市本级资金尚有47个项目未拨付,涉及金额904.2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在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的征管部门采取了有效措施,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行动,加大了征收力度,较好地解决了以前年度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困难,2012年至2013年超额完成了非税收入的征缴目标,资金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市财政局也加强对“三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为我市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在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生态村镇建设等方面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但审计调查也发现,“三费”在征收、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已收的部分水资源费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2.未经许可减免污水处理费。2012年至2013期间,市通用自来水公司售出的水量中有187.23万吨未收取污水处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手续。经查,上述用水主要是:公用消火栓、市政绿化用水以及由于“表后户前”的管道损漏、水表丢失等原因产生的有争议水量。
3.排污费专项补助未执行相关规定且重点不突出。2012年至2013年度排污费共安排3899.92万元用于474个项目,其中5万元以下项目297个,占比62.66%,5-10万元项目个数74个,占比15.61%;资金分配过于分散,单个项目资金量小且奖励性项目较多。
4.部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涉及金额662.17万元。其中水资源646.51万元;排污费15.66万元。
此外审计调查还发现在“三费”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征收不规范、未按规定履行执法程序以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严等问题。
四、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常州市审计局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目前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正在组织整改中。
常州市审计局
2014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