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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096号的会办意见
索 引 号:MB1886763/2020-0010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2020-12-28 公开日期:2020-12-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对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096号的会办意见
关于对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096号的会办意见

吴小庆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在房屋征拆收购、土地收储收回中加强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建立企业用地征收拆迁、收购中土壤污染普遍评估制度,明确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责任

建立企业用地在征收拆迁、收购中的土壤污染普遍评估制度,明确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是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常外”土壤污染事件后,市政府颁布了《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常政规〔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环节对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认定和划分、部门工作协作机制方面作出了规定。该《办法》明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责任和费用。

土地的征收拆迁,根据土地的性质,有两类情况:一是居民住宅,二是企事业单位用地。居民住宅一般不存在土壤污染问题,企事业单位用地的征收需要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评估,明确治理责任。《办法》中未明确企事业单位用地在征收拆迁中对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认定和评估机制,各区政府实施的征收项目,缺乏对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的制度规定。同时,我局也函请征收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办理。住建局口头表回复认为你的建议针对性强很有价值,但依职权住建部门征收管理只负责国有土地,只对房屋建筑及其装潢进行补偿,集体土地的征收管理属地负责。

为此,我局已结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精神,近期下发工作通知,对企业用地征收拆迁中的土地调查环节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作进一步要求,并将在后续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实践中呼吁尽快出台或完善相关规定。

二、关于加强企业用地收储、收回土壤污染评估

对企业用地收储、收回过程中土壤污染评估管理办法,市政府已以《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常政规〔2016〕4号)予以了具体明确。土地收储协议签订前,需对土壤进行染污情况调查,存在污染的,则中止协议签订,待土壤污染治理达标后再签订收储协议。所有土地在出让、划拨、续期前都需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土壤无健康风险意见,对未按《办法》履行相关责任的地块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进行了全流程的明确。我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在今后工作中,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及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企业用地收储、收回土壤评估工作,做到应评尽评,应治尽治。

三、关于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合作监管

常政规〔2016〕4号文件《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现有土地使用权转移(收储、收回、出、续期等)前,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检测修复的责任,也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实施效果明显。《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颁布后,省市都相应成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对部门之间责任和职责进一步法律上的明确。我局在认真履职的基础上,也建立了多重环保意见前置的制度,除了前述在土地收储、收回、出让、续期前置环保意见外,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条件出具前,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前置环境部门意见。由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性强、涉及部门较多、国内实践时间不长,部门监管合力确实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局将在今后工作中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落实监督职责,为常州的“五大明星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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