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安委办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现将《常州市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0月15日
常州市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安委〔2013〕6号)和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重要批示指示,深刻吸取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教训,加强全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管理,实现涉氨制冷企业安全培训全覆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加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强化液氨使用的日常安全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涉氨制冷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新、改、扩建“三同时”工作,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
(四)建立健全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应急管理体系,增强事故防范基础和能力,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或有影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治理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安全评估、采取监控措施等。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企业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工作职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辖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工作;消防、质监、安监、商务、环保、农委、食品药品等安委会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安委会《关于开展涉氨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常安〔2013〕17号)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应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和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附件1),加强隐患自查自纠整改工作,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底)
1、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辖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统计本辖区、本部门所属的涉氨制冷企业的数量、分布、规模、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将统计情况报市安委办。
2、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3、市安监局组织举办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培训班(金坛、溧阳、武进自行组织),培训方案另行通知。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相应的专项培训。
(二)自查自改阶段(11月)
1、涉氨制冷企业按照专项治理方案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要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报送各辖市、区安委办。
2、各辖市、区安委办要牵头组织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邀请相关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同时,按照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附件2)进行全覆盖的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
市安委办将组织各辖市、区开展专项治理交叉互检(互检方案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同时组织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辖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辖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和省、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高度重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治理责任,从快部署,落实专人负责,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有效地落实安全检查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强化宣传。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与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打非治违” 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工作相结合,狠抓液氨使用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通过大力宣传培训液氨使用安全知识,使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充分熟悉掌握液氨使用作业要求和事故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严格执法,整改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规范检查执法程序,严厉打击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对照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对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严肃执法,及时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逐条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隐患无法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导致安全生产条件无法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1、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
2、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
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doc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