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完善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机构管理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4-0006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服务〔2024〕34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4-04-15 公开日期:2024-04-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完善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机构管理措施
关于完善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机构管理措施的通知
常医保服务〔2024〕34号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民政局、卫健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 :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简称长护险)定点机构管理,结合《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失能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1〕8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1〕104号)等规定,现就完善定点机构管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定点评估机构

1. 定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初级(师)以上康复治疗师职业资格,或者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护理学等医学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定点评估机构应配备至少2名评估专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须经至少2名评估专家确认。

2. 同一机构不得同时申请为定点评估机构和其他类型定点机构。

3. 经办机构可综合考量机构评估工作质量、机构有效评估人力配置、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以及就近评估等因素进行派单。期末评估等任务密集时期由市医保中心统筹分配评估任务。

二、定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

1. 居家上门服务机构要对应服务覆盖区域(按一市六区划分)分别设置,按照定点机构申请条件向经办机构申请单独定点。

2. 申请定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的,机构住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3. 定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应配备10人以上的护理人员团队,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医学、护理、康复等专业从业资格证书;

(2)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社官网可查询);

(3)持有我市医保、人社、民政、卫健部门组织开展的养老护理、健康照护(长期照护)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定点养老机构

定点养老机构同时申请为定点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的,护理人员应首先满足养老机构内部护理需求,经办机构可视实际情况调整其护理人员的最大派单量。

四、定点医疗机构

已设立医疗专护病房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长护险定点机构,其医疗专护病房的辅助、生活护理人员应持有医疗护理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辅助、生活护理人员的规范管理。

五、定点护理辅具租赁机构

1. 护理辅具租赁机构要对应服务覆盖区域(按市本级、溧阳、金坛、武进划分)分别设置,按照定点机构申请条件向经办机构申请单独定点。其中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机构可共用仓储、清洗消毒等场地及设施设备。

2. 提供护理辅具租赁服务的人员中,应至少包含一名具有初级(师)以上康复治疗师职业资格,或者辅助技术工程师、辅具适配工程师资格证书。

六、定点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1. 定点机构从业人员经经办机构规范化培训后方可上岗,具体上岗培训及继续教育规范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2. 定点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定点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须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如在同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定点机构间发生人员流动的,经办机构可简化相关手续。

3.人社等部门协同医保部门做好长护险技能培训工作,持续提升长护险服务人才能力素质,支持建设以长护险服务技能人才为培养方向的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七、统筹全市定点机构准入受理

经办机构可实时受理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长护险定点申请。根据长护险市场需求,由市医保中心提出定点评估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辅具租赁机构定期申请受理时间安排等事宜,经市医保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发布受理申请。

八、其他

1. 医保、民政、卫健、人社、市场监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长护险定点机构的管理,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定点机构规范发展,确保我市长护险平稳运行。

2. 市、辖市(区)医保行政部门对长护险定点机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医保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各级经办机构及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经办管理工作。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以护理服务发生地为标准,做好辖区内参保人员相关服务、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长护险结算费用仍以结算区为单位,按所属参保人员进行支付。

3. 我市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定点的机构,应在今年6月底前过渡完善,过渡期结束仍不符合要求的机构,不得继续开展长护险服务。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