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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0-0007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办〔2020〕45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0-09-04 公开日期:2020-09-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安办〔2020〕45号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市安委办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协调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协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协调机制,理顺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关系,及时消除监管盲区,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18号)《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常办〔2018〕30号)《常州市市级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常办发〔2012〕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委会成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明确、调整等事项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各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相关文件,以及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等明确的部门安全生产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负责牵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分工协调。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委办”)协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协商工作。

第五条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协调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并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要求,服从工作大局;

(二)上下基本对应、兼顾历史和实际;

(三)行业相近、专业相通、便利监管;

(四)权责一致、科学高效。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争议按照部门协商、协调申请、协调处理三个步骤进行。

第二章 部门协商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先进行协商:

(一)对“三定”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文件的表述理解不一致;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表述与“三定”规定的表述存在不同理解的;

(三)对同一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争议的;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变化造成安全生产职责上下不对应的;

(五)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具体事项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六)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

(七)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尚未明确的;

(八)其他涉及安全生产职责分工争议的。

第八条 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提出职责分工协商的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应主动召集与职责分工相关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协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部门协商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

书面征求意见的,答复意见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反馈。逾期未答复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协商会议一般由主办部门牵头组织,情况复杂的,商主办部门所在市专委办牵头组织。

第十条 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说明职责分工协商的理由和相关依据,并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协商时,主办和协办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国家、省、市文件已经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和协办部门主要领导共同签署协商工作纪要,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印章后报送市安委办备案。

第三章 协调申请

第十二条 部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委办、市委编办申请协调。

第十三条 申请协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责分工协商情况;

(二)申请协调的理由;

(三)职责分工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

(四)上级有关部门对该项职责分工的情况;

(五)部门履行该项职责的实际情况;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市安委办收到协调申请后,应会同市委编办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主办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部门未经协商的;

(二)属于部门履行职责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

(三)不涉及职责分工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

(四)部门内部职责分工争议;

(五)部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六)其他不涉及职责分工的争议。


第四章 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职责争议,一般先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协调,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安委办、市委编办联合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 因存在安全监管盲区等原因,无主办部门的,由市安委办先行直接牵头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职责分工协调一般先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进行,书面征求意见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会议一般由主办部门相关负责人主持,市安委办、市委编办、市司法局以及主办、协办部门相关领导参加。

第十九条 职责分工协调事项一般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意见,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经协调,相关部门就职责分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安委办、市委编办制定书面协调意见,载明协调事项、依据和协调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经会议协调仍未能就职责分工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安委办、市委编办根据协调情况,提出职责分工协调意见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作出的职责调整决定,或经市安委办、市委编办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由市安委办、市委编办联合发文,并适时在部门“三定”规定中予以调整,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协商、协调和裁决意见,应抄送各辖市(区)党委、政府,供各地参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市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协调申请表

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协调申请表

主办部门(盖章):                日期:

申请协调事项

协办部门

协商过程简述

(另附详细资料)

协商结果及协调意向

主办部门意见

市安委办、市委编办受理意见

主办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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