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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2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7〕17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7-10-13 公开日期:2017-10-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17〕17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苏政传发〔2017〕225号),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利用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2017年实现淘汰类产能应退尽退。以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为重点,加快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2018年初步建立法治化、常态化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推进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能耗方面。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限额》(GB21256-2013)、《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GB16780-2012)、《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GB21340-2013)、《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GB29444-2012)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市经信委负责)
  (二)环保方面。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超过《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65-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平板玻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及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市环保局负责)
  (三)质量方面。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对本地区相关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认真核查投诉举报等多渠道线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和产品质量达不到《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平板玻璃》(GB11614-200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违法企业,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对在6个月整改期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同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证照。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关停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按层级上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监部门注销生产许可证。(市质监局负责)
  (四)安全方面。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04)、《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2004)、《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7号)、《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94)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责令采取整改等措施;整改期内未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市安监局负责)
  (五)技术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市级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地条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市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推进机制。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协同推进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每年3月底前,市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执法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执法重点、序时进度、落后产能淘汰目标及相关工作措施,报送市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化解办”)。每年12月底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按条线汇总当年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已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并将工作总结函告市化解办,依法关闭退出的产能计入当年全市落后产能退出情况。市化解办综合汇总各方面信息,将当年全市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化解办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5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6〕95号)要求,发挥好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管,落实有效工作措施,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每年4月20日前,各辖市、区牵头部门联合本级发改、经信、环保、质监(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辖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每年12月底,各辖市、区牵头部门负责汇总本级发改、经信、环保、质监(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执法工作(包括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市化解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信息公开。市化解办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并在市经信委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经信、质监、安监部门负责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市环保局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市各有关部门在公布上述名单时一并抄告市化解办。(市化解办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惩戒约束。执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对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红色、黑色的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市环保局、物价局、水利局、经信委、发改委、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未按规定和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作为严重失信信息在“信用常州”网站公布,同时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给市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市经信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市财政局牵头,经信委、发改委、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提高运营效率。(市发改委、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市国土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妥善分流职工,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支持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依托现有场地、设施、技术,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或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通过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岗位推荐、创业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失业职工就业创业。(市人社局负责)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市化解办要加强与市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措施不力以及存在落后产能未按期淘汰的辖市区采取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化解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市各有关行业协会熟悉行业的优势,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主动淘汰低端低效产能、压减退出过剩产能,加快装备技术改造和产品提档升级,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各相关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监管执法标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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