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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6-002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6〕16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6-12-06 公开日期:2016-12-16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6〕1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商标战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省实施商标战略的有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商标战略实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自主品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常政办发﹝2014﹞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 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市企业;
  2. 被江苏省工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本市企业;
  3. 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本市单位;
  4. 注册“集体商标”的本市单位。
  二、企业(单位)申报条件
  1. 在常州市市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
  2. 信用状况良好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企业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规范,产品质量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4. 主营业务开票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
  5. 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5%以上。
  对达不到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不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 企业每新认定一件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 企业每新认定一件江苏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万元;
  3. 相关单位每新注册一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奖励3万元;
  4. 相关单位每新注册一件“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2万元;
  5. 同一企业当年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6. 溧阳、金坛、武进所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兑现50%,其余50%由辖市、区配套兑现。
  四、企业(单位)申报材料
  1. 企业商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团单位注册证明;
  3. “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材料;
  4. 企业提供经由税务部门鉴证的当年度和上年度开票销售收入和纳税情况的证明。
  五、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每年年初,由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企业(单位)申报,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公示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下达奖励资金。
  六、奖励资金的使用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单位)品牌的保护、推广、应用和商标人才培训等方面。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它
  1. 本办法由常州市工商局、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自2017年至2019年止;
  3. 《常州市企业品牌建设奖励办法》(常政发﹝2005﹞21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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