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市级城市运营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解决在建工程比例较大、计入固定资产比例较低等问题,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省财政厅已转发,现转发给你们(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快已使用在建工程的转固工作
根据《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的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开展资产登记、处置等。基建项目并非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才能进行在建工程转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清理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情况,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责任主体,明确时间要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
二、加强管理,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等转固基础工作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正式行文报财政部门审批,以便按规定办理建设资金清算,核定资产交付价值。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依据审核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清理上交结余财政资金,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转固资产账务调整处理。
三、建立动态统计制度
为推动市直已使用在建工程及时办理转固手续和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我局制定了“市直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转固工作进度情况跟踪表”(附件2),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末对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及转固工作进行集中清理。清理期间,请市直各有关单位于每月月末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局经建处,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请发送至czjczjjjc@sohu.com),2020年起,报送日期分别为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有关情况,次年1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全年有关情况。
四、市级城市运营公司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苏财建〔2019〕26号).pdf(点击下载)
2.市直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转固工作进度情况跟踪表.xlsx(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