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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3-0014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安全生产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3〕197号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2023-09-07 公开日期:2023-09-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住建〔2023〕197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提升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建部门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本市已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愿申报进入名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专项资质的检测单位,可按照市住建部门明确的条件,自愿申报进入名单,作为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实施建筑幕墙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资质。

二、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出真实、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并对出具的鉴定文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定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鉴定业务。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开展危险房屋鉴定的地区,按规定要求开展相关鉴定工作。

三、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局部危险或者整幢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鉴定委托人,并同时报送危房所在地辖市(区)住建部门、经开区建设局;其他鉴定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房屋所在地辖市(区)住建部门、经开区建设局存档。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四、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文书(执行标准、鉴定结论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鉴定对象所在辖市(区)住建部门、经开区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由辖市(区)住建部门、经开区建设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辖市(区)住建部门、经开区建设局要根据《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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