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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公益创投活动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672/2013-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管[2013]11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3-02-26 公开日期:2013-02-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民政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开拓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渠道,发挥福彩公益金购买社会服务的导向作用等相关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公益创投活动。
关于开展公益创投活动的意见
常民管[2013]11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广泛激发和调动民间资源,促进“三社”联动,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具体做法,根据民政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开拓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渠道,发挥福彩公益金购买社会服务的导向作用等相关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公益创投活动。

    公益创投是指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者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范围和社区居民需求自主创意设计公益服务项目,或根据企业、基金会等捐赠方意愿设计公益服务项目,通过筛选评审后获得政府一定额度的资助并实施项目的活动。

    一、指导思想

    实施公益创投的基本原则: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得益;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不断扩大项目范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创新项目评审运作机制;坚持发挥政府资金作为种子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社会公益服务。

    实施公益创投的基本方针:更加注重关注民生服务,关注弱势群体,关注基层社区;更加注重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尤其是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更加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资金筹措

    市民政局从福彩公益金中筹措资金,确定用于公益创投的资金总额,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各辖市、区民政局积极筹集配套资金并根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鼓励社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积极自筹资金用于公益项目。

    三、项目范围

    (一)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和提升其生活质量的各类服务项目;

    (二)其它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的公益服务项目。

    四、实施流程

    公益创投活动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具有组织公益活动能力的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由各辖市、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一)信息公布

    民政局或受托第三方组织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1、当年的资金规模;

    2、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范围;

    3、申请方的资质,申请的具体条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4、申请的具体流程、受理的起止时间及受理的地址或网址;

    5、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二)申请

    依法在我市市、辖市(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在常基金会。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具有公益服务能力的企业及社会工作者均可依托上述社会组织提出申请。

    申请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送达指定的受理地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

    民政局及受托组织应当加强活动的宣传,为申请方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予以保密。

    申请方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或者排挤其他方的申请。

    (三)评审

    民政局或受托第三方组织及各辖市、区民政局应当组建专门的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获选项目。评审小组成员包括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学者,财政和审计等专业人士,基层及需求方的代表等。

    (四)确认

    民政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确认,并给予书面批复或与承接方签订合同。

    五、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由民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性评估结果等,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

    六、监督评估

    市及辖市、区民政局或受托第三方组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通过抽查、审计、绩效评估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承接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民政局或受托第三方组织。

    七、其他规定

    (一)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非法侵占,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承接方在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的检查,积极提供相关的资料。

    (三)承接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受托第三方组织提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转让服务项目。

    (四)承接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的,不得再申请服务项目后续资金的拨付,同时追缴已拨付但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

    (五)对其中被认定为服务对象满意、组织运作良好,并具有推广意义的优秀项目,进行表彰奖励。

常州市民政局

2013年2月26日

    

    

    抄送:省民政厅,市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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