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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转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7-002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7〕142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17-07-07 公开日期:2017-07-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了《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转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发改(经发)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了《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加强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分级开展节能审查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审批和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当量值)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由市级机关负责转报。

年新增综合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煤以下的项目分为两种:报省级部门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需报省级部门批准的,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谁审批、核准、备案,谁负责节能审查。

三、建立节能承诺制度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企业报送节能承诺表,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四、实行煤炭和耗能等量或减量替代

以煤炭作为燃料或者原料的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规定,落实替代来源。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应当按《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5〕27号)规定、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

规发〔2017〕1号)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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