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创业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创业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基地动态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创业基地在扶持大众创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532”发展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市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江苏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常州市大学生微型创业园和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苗圃”(以下简称“创业基地”)。
其中,认定或备案未满1年的创业基地,不列入绩效评价范围。
二、评价周期
一般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评价内容
围绕创业基地当年度运营管理、孵育成效、创业服务和特色创新等方面内容,重点对创业基地在人社创业工作上取得的业绩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四、评价流程
创业基地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基地自评,辖市、区初评,市级复评,综合会审,社会公示,发文公布等6个程序开展。
(一)基地自评。创业基地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自评,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向所在辖市、区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材料和相关佐证资料。
(二)辖市、区初评。各辖市、区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创业基地提供的自评材料完成初评工作,与本地区创业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初评等次汇总情况一并提交市人社局。
市直属管理的创业基地完成自评后,直接提交市人社局。
(三)市级复评。市人社局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与辖市、区主管部门成立评价小组,通过资料审核、座谈调研、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和集中讨论等方式,对照绩效评价指标,对创业基地完成复评。
(四)综合会审。市人社局对市级复评情况进行综合会审,确定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五)社会公示。市人社局将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公示通过后,市人社局正式发文公布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五、评价等次
年度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0个,良好等次不超过20个,以上两个等次的综合会审分值一般不低于75分。不合格等次是指综合会审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创业基地,其余均为合格等次。
六、结果运用
(一)激励奖补。对确定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创业基地,给予基地服务补贴。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预算情况,其中优秀等次6~10万元,良好等次1~5万元。
国家级、省级创业基地原则上从良好以上等次中推荐申报。
(二)整改撤销。对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创业基地予以通报,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第二年度绩效评价仍不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撤销或提请撤销其基地资格并收回铜牌,且在此之后第3年该基地才具备再次申报资格。
(三)动态调整。每年度对绩效评价指标要素进行总结分析,根据创业基地发展需要调整部分指标要素,突出基地助推创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指标。以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引导创业基地围绕人社扶持创业工作的政策内涵,积极发挥基地主体作用,培育一批具有标杆引领效应的创业基地。
七、其它
1.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实行信用承诺制。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虚报数据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律取消评价等次,涉及补贴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我市省级以上创业基地参加省人社厅组织的江苏省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动态管理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参考因素纳入其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3.除绩效评价要素中明确规定一票否决的条件外,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
(2)不根据通知要求上报相关报表资料或者上报资料严重不完整的;
(3)不遵守信用承诺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补贴的;
(4)管理者开展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
(5)其它经会审为不符合条件的。
当年度内按照管理权限撤销或提请撤销其基地资格并收回铜牌,且在此之后第4年该基地才具备再次申报资格。
4.创业基地是落实创业扶持资金、培育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中国创翼”“创响江苏”等创业创新大赛参赛项目、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相关创业工作的重要载体,创业基地绩效评价工作是关乎基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各辖市、区主管部门及创业基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绩效评价工作作为基地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5.创业基地要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和档案制度,定期对本单位专项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工作信息台账。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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