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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MB1681397/2024-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市监〔2024〕3号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2024-01-22 公开日期:2024-01-24 废止日期:2027-01-01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进一步规范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并贯彻落实政策“非申即享”和资金“直达快享”相关机制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参与制定奖补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审核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并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编报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牵头发布奖补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财政部门职责: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及时上缴应承担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职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规范奖补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十条  奖补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主要包括:

(一)质量管理奖励

1. 政府质量奖项目

(1)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3)首次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或“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或“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

2. “江苏精品”项目

首次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3. 质检中心和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项目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计量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

4. “质量强市”战略推进体系建设项目

主要用于市长质量奖评审、“质量强市”宣传培训、卓越绩效管理人才和企业“首席质量官”培养、“江苏精品”培育等。严格按照评审费、培训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厉行节约,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标准化奖励

1. 标准制定类项目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主导制定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排名前二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主导制定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4)主导制定省(市)地方标准或团体联盟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2. 标准化技术组织类项目

(1)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新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国家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3)新承担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 标准化试点(示范)类项目

(1)按期通过考核且表现优秀的国家、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2)按期通过考核且表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4. 标准创新贡献奖类项目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依据其贡献程度,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依据其贡献程度,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5. 企业标准“领跑者”类项目

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5万元奖励。

6. 标准化活动类项目

以我市名义承办或代表我市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或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活动,对我市相应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2〕1号)规定,质量管理奖励中,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项目,国家、省质检中心和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项目;标准化奖励中,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类项目,标准化技术组织类项目,国家、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国家、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项目,按照政策执行绩效,由市和辖区、常州经开区两级按1:1分担资金,溧阳市政策兑现市级按照15%比例给予补助。其他项目均由市本级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可同时申报不同类别的标准化项目;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有多个同类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就高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本市有多个承担单位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主要按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质量管理奖励、标准化奖励:根据上年度各项工作获奖情况和完成情况按奖励标准进行测算分配,具体事宜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二)“质量强市”战略推进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明确年度重点工作,编制“质量强市”宣传培训、卓越绩效管理人才和企业“首席质量官”培养、市长质量奖评审等重点工作目录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年度预算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奖补资金申报指南。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采用“非申即享”方式支持的免申报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直接根据相关认定、表彰等文件安排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初审结果,通过项目核查、评审等方式审核确定拟扶持项目,除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项目外,将拟扶持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提出奖补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奖补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下达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拨付按照市惠企利民财政资金“直达快享”兑付流程,精准直达受益主体。奖补资金项目依法应当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常州市质量强市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工贸〔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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