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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全市木制家具制造行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 引 号:014110243/2012-001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规〔2012〕2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2-11-13 公开日期:2012-11-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在全市木制家具制造行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常安监规〔2012〕2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
    为了保障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切实做好我市木制家具制造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和<江苏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评价表(试行)>的通知》(苏安监规〔2012〕1号)和《关于在全省木制家具制造行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2〕228号)的要求,在我市10家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试点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强化源头预防,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2、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木制家具制造行业许可证工作,到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完成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作业场所高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对未完成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且作业场所高毒物质浓度严重超标,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时间、范围
    1、时间:全市木制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从今年11月份至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整改工作,2013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颁发许可证工作。
    2、范围:全市所有木制家具制造企业。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包括两类行业企业,一类是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行业企业,包括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人造板二次加工装饰板制造、复合地板制造、木制品制造及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另一类是家具制造行业中的木质家具制造和竹、藤家具制造企业。行业分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三、职责分工
    1、按照《江苏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安监局负责全市除中央企业驻苏分公司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以外的木制家具制造企业的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各辖市、区安监局受市安监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许可申请材料的初审和受理工作(具体办理程序另行通知)。
    3、中央企业驻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驻常分公司向市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申请,其他企业向作业场所所在地安监局提出申请。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1月):市局下发《关于在全市木制家具制造行业开展许可证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和责任,整体推进全市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许可证工作。
各地安监局完成辖区范围内使用有毒物品的木制家具企业基本情况和职业健康管理现状的调查工作,为全面、有序开展许可证工作奠定基础。
    2、宣传培训阶段(2012年12月):各地安监局结合国家总局《关于开展职业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56号)、省局《关于做好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有关工作的函》、修订后的《江苏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施行)》、《江苏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评价表(试行)》(苏安监规〔2012〕1号)和《江苏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好辖区内所有涉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企业1名)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每个企业2名)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同时,督促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
    3、整改实施阶段(2012年12月-2013年6月):组织企业对照许可条件,落实整改;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江苏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评价表(试行)》进行评价,编制现状评价报告,作出是否具备职业卫生安全条件的评价结论,符合许可要求的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报送许可相关资料,同时在常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4、执法检查阶段(2013年6月-9月):2013年6月—9月底前,加强对全市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所有木制家具制造企业都应认真进行职业病危害治理,特别要抓住喷漆、涂胶和晾漆三个环节,突出对使用有毒物品环节的治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验收发证阶段(2013年9月-11月):各辖市、区安监局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进行资料的审查,审查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实质性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实施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及专家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审查人员及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审查及核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按照“符合一家,发证一家”的原则,颁发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许可证工作。各辖市、区安监局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许可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开展许可证工作作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抓手,下大力气抓实抓好;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许可工作,扎实稳步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许可证的办理全部纳入常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批。
    2、加强指导督查。按照〈江苏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评价表(试行)〉的通知》(苏安监规〔2012〕1号)的要求,加强对木制家具企业的服务和指导,组织具备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为木制家具制造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严格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确保许可证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木制家具制造企业使用高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加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对于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切实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健康。
    4、认真总结许可工作经验。各辖市、区要不断分析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不断规范和完善许可证管理机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各辖市、区每季度上报许可工作进度,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定期对许可证发放企业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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